
发布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0
关联公司广告费平摊扣除标准(能否扣除关系企业的担保损害?
问:我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总公司,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产生40%的品牌广告费,由子公司平摊。我公司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品牌广告费1200万元。如何计算我公司每年平均分配给子公司的品牌广告费金额,以及结转后的年度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要求,除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原销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宣传2020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平摊协议(以下简称平摊协议)的关联公司,一方产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本公司扣除,不超过原销售(经营)收入扣除额的比例,也可以按照平摊协议计算部分或全部扣除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估计公司广告费用和营业宣传费用所得税扣除额时,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企业的广告费用和营业宣传费用。第四条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生效。
综上所述,贵公司年度品牌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900(6000×15%)1万元,品牌广告费用不超过扣除金额的比例,可按平摊协议由子公司扣除,即子公司品牌广告费年度平摊金额为360(900×40%)万元,您公司结转后每年扣除的总金额为300元(120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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