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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

发布日期:2025-02-15 浏览次数:0

确定了!统一调整增值税税率至3%,不再有区别

为巩固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促进增值税改革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对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值税征收率为3%。如果实施《征求意见稿》会带来哪些变化?今日小编带大家一一讲解。增值税法律变更与增值税法律变更与不变

1.增值税征税范围统一表示为“增值税应税销售”,取代现行暂行规定中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理、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房地产”。

2.将“加工、维修、拆换服务”纳入当前纳税范围内的“服务”,将“金融产品销售”与当前“金融服务”分离。

3.不再区分普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门槛。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超过起征点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而是有权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这标志着国际通用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中国。很可能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的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具体情况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考虑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4.撤销5%的征收率,保持3%的征收率,13%、9%、三级税率和应用领域的6%保持不变。但是,考虑到咨询建议与税率降低没有冲突,还需要进一步观察税率是否会再次降低。

5.视为销售规格较小。第十一条视为销售只涉及商品、房地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提供免费贷款的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属于销售范畴(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特别规定)。

6.36号文件附件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为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不再属于不征税买卖,以改善“征收征收补偿”的新项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项未列出“铁路运输服务、航空物流运输按国家命令提供”、"受益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资产重组过程中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中明确规定的其他非征税项目。

7.销售的定义发生了变化。销售不是应用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的表述,而是纳税人在应税交易中获得的相关对价,包括所有贷款货币或非货币经济权益。

8.进项税的概念增强了相关性的局限性。第二十条进项税是指经营者支付与应税买卖相关的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金融商品或者压力增值税。

9.将补贴退税提高到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超过本期销项税的,差额可以结转到下一期进一步抵税;或者退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

10.进项税规格变更不能抵扣。第一,住户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业务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再次抵扣。二是在餐饮经营不可抵扣之前,新增“直接用于交易”。例如,对于给予旅游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游客购买的餐饮业务可以扣除进项税,但同时,旅游管理差值运营销售的要求肯定会被撤销;作为影视制作中的照片成本,餐饮业务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

11.混合销售的范围和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应税买卖涉及多个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以税率或者征收率为准。首先,混合销售不再局限于“同时涉及商品或服务”。同一应税交易只发生五个纳税区段,均为混合销售,如EPC;二是给出了“从属性”的概念,而不是以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为明确税率的要素,实际含义还有待观察。

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

12.原“纳税期限”改名为“纳税期限”,使描述更加准确。取消“1、3、五个纳税期,增加了“半年”纳税期,减少了经营者的纳税次数,减轻了经营者的压力。

13.河流和湖泊综合纳税申报表。第三十八条多个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可以考虑作为经营者纳税。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制定。财税不难看出〔2017〕第七条58号文件废除的36号文件再次返回武林。增值税法(征求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的比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第一章(2017年修订) 一般第一条增值税应税销售(以下简称应税销售)及其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应当依照本法的要求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 销售、无形资产、房地产及其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除国务院要求简易计税方法外,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成分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按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以下简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不得扣除进项税。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第二章 第五条纳税人和义务人在中国产生应税销售,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件人,为增值税经营者。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未达到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实现起征点的,按照本条例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季销售额30万元。销售不符合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法要求的纳税人;销售不符合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本法要求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第六条本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本法所指本人,是指个体户和自然人。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以下简称海外)人员或者单位在境内应税买卖的,以买方为义务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销售劳务,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地区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以买方为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第三章 第八条应税买卖 应税销售是指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货物、房地产、金融商品的销售,是指货物、房地产、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销售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是指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偿转让。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买卖,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无形资产(生态资源所有权除外)的,卖方为区域人或单位,或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交易;

(三)销售房地产、转让生态资源使用权的,房地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国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卖方为地区人或者单位,或者在国内销售金融商品。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在境外运输,终点在境内。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为应税买卖,应当依照本法的要求缴纳增值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消费;

(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费赠送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人或者单位免费赠送无形资产、房地产、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视为非应税买卖,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顾主提供工资和工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赔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十三条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率:

第二条 增值税率:

(1)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外,经营者销售货物、销售加工、维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3%。(一)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经营者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2)经营者销售道路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9%:

二、经营者销售道路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1%:

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盐;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盐;

2.饮用水、暖气、冷空气、开水、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液、居民用煤炭产品;

2.饮用水、暖气、冷空气、开水、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液、居民用煤炭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

3.书籍、报纸、杂志、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化肥、农机、农膜。

4.饲料、化肥、化肥、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货物。

4.饲料、化肥、化肥、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货物。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要求外,经营者销售、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税率为6%。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经营者销售或者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

(四)经营者出口商品,税率为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

(四)经营者出口商品,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人或者单位跨境销售国务院要求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五)境内人或者单位跨境销售国务院要求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国务院决定调整税率。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五章 应纳税额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销售所取得的相关对价,包括所有贷款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和简单税收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其规定,国务院要求能够计算销售额的差额。

第十六条 视为应税买卖及其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销售额按市场公允价格明确。第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经营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是纳税人产生应税销售行为扣除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经营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额明显较低或者较高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批准其销售额。

第七条 经营者产生应税销售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批准其销售额。第十九条销项税是指经营者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方法:第五条 经营者产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为销项税。销项税计算方法:销项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销售×税率第二十条进项税是指经营者购买的与应税买卖有关的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金融商品的增值税。

第八条 经营者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支付或增值税为进项税。以下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升值税款。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3)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税收计算公式:进项税=购买价格×扣除率

(四)从税务局或者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地区房地产。国务院确定了允许扣除的项目和扣除率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经营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扣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超过当期销项税的,差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或者退还,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制定。当本期销项税低于当期进项税不足以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理应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抵税。

第九条 经营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以下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买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以简单的计税方式计算,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消费,涉及固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固资、无形资产和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房地产;

(一)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以简单的计税方式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

(二)购买异常损失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服务;

(三)购买产品和产成品损失异常的货物(不含固资)、劳务和运输服务;

(三)直接用于消费餐饮经营、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

(四)购买贷款业务对应的进项税;

(五)国务院规定的进项税。

(四)国务院规定的项目。

(四)国务院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简单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本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产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单方法,不得扣除进项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标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具体备案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单位制定。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完善,可以提供准确的税务材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不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按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计税价格包括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考虑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产生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销售,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税率较高。第三条 经营者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计算销售额的,从高税率计算。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税买卖涉及多个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税率或者征收率出发。第二十八条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以下项目增值税免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增值税免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品;

(二)避孕药及用品;

(三)古籍;

(三)古籍;

(四)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四)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残疾人机构应当立即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物品;

(六)残疾人机构应当立即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物品;

(七)自然人出售自己用过的物品;

(七)出售自己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儿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本人提供的;

(十)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服务;

(十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助学;

(十二)农业机耕、灌溉、害虫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畜禽、畜禽、水生物交配及疾病预防;

(13)历史资料博物馆、博物馆、文化博物馆、文物监督机构、艺术博物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艺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区域保险公司为出口商品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国务院除本法要求外,还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紧急情况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定增值税重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国务院除本法要求外,还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紧急情况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定重点增值税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要求。所有地区和单位不得要求免税或减税。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从事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计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计算项目的,不得减税或者免税。第十六条 经营者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可以放弃减税、免税,按照本法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同时适用于多个减税、免税项目的经营者,可分为不同的减税、免税项目放弃。放弃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产生应税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账款或取得销售凭证的日期;先开票的,是开票的日期。(一)产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到销售账款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日期;先开票的是开票的日期。

(二)视为应税买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为应税交易完成之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在进入关境之日。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责任发生之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责任发生之日。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当向要求增值税发票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买方为用户个人;

(二)产生应税销售可以免税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增值税纳税地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地址: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所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固定经营者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子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单位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局批准,总机构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子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单位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局批准,总机构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经营者向其他县(市)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经营事宜,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买卖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所税务机关征税。

(3)非固定经营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税。

(3)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出售或租赁房地产、转让生态资源所有权的,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房地产所在地、生态资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所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记税期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实际记税期间,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营者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准。以半年为记税期的规定不适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记税纳税人。自然人在固定记税期内不能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者的应纳税额进行批准;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经营者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为纳税阶段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纳税阶段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纳税,自下个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还清上个月的应纳税额。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的,自到期之日起5日内预缴纳税,自下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偿还上月应纳税额。义务人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经营者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费。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委托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海关应当与税务局共享委托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国务院制定了本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物品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本人携带或邮递入境自购物品增值税,并与关税一起计税。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联合会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纳税,并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经营者出口商品、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免税)税。具体措施由国务院税务主管单位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出口商品可以退(免)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境内人员或者单位跨境销售和无形资产可以退(免)税的,应当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制定。退税后退货或退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退税。义务人应当属实申报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义务人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可以考虑作为经营者共同纳税。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制定。第三十九条经营者有应税买卖的,应当属实开具发票。第四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税票。未按规定申请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十二条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税务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征收管理。第四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缴纳增值税,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单位经国务院允许,对经营者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配合税务局的增值税管理。税务局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资源共享和工作合作机制,完善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发布的税收政策必须继续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延长至本法实施后的五年。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同时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共9章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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