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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业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专项资金会计处理(民非企业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5-02-15 浏览次数:0

民非企业会计科目及会计处理专项资金会计处理(民非企业会计科目及会计处理)

民非企业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专项资金会计处理(民非企业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配件1: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实际和详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符合本制度规定特点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营非营利组织包括社区组织、基金会、民营非企业单位、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按照中国法律、行政规章登记。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具有以下特点:(1)组织不以利润为概念和目的;(2)资源提供商向组织投资资源,不获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商不享有组织的使用权。第三条财务会计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组织自身的各项业务活动。第四条财务会计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长期经营为原则。第五条财务会计应当划分会计年度,分期结算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财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收支主要是人民币以外的贷款货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贷款货币作为会计标准货币,但会计报表的编制应转换为人民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计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立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汇存款、外汇结算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该账户应与非外汇账户分别设置和计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产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相关外汇额度转换为记账本位币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相关的账户在产生业务时应采用费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本期初的费率也可以通过业务转换。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应按期末费率转换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按期末费率转换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在贷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与购建固资相关的外币专业贷款本息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资本化并记入固定资产成本。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应当明确贷款费用资本化期限。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贷款货币进行的收付、交易结算等业务。本制度所称专项借款,是指为购建固资而专项借款的款项。第七条财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载体。第八条私营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会计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标准:(1)财务会计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或事项如实反映私营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状况、经营活动和现金流。(2)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满足会计信息用户(如捐赠者、会员、监管机构等)的需要。(三)财务会计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本质进行,而不仅仅是按照其法律形式进行。(四)会计制度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必要,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累计影响数,累计影响数不能及时调整。(五)财务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财务信息应当直径一致,相互比较。(六)财务会计应当立即进行,不得提前或者推迟。(七)财务会计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清晰,便于理解和使用。(8)在财务会计中,发生的费用应与相关收入相匹配,同一会计年度的各种收入及相关费用应在会计年度内确定。(九)财产在取得时应按计划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特殊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之后,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十)财务会计应遵循谨慎原则。(十一)财务会计应当合理划分当期费用和资本化费用。(12)财务会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债务、净资产、收入、费用等影响较大,影响会计报表用户有效判断的关键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解决,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改变会计信息真实性、不欺诈会计信息用户的前提下,应适当简化解决方案。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贷款记账法。第十条会计记录的句子应当使用汉语。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一起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成立的海外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处、服务处等组织,也可以用一种外语一起记账。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制度的细节,制定会计办法。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财产第十四条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以往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资源,可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产生经济效益或者服务潜力。财产分为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资、无形资产和委托代理财产。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时或者至少每年结束,检查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减值。如果这些资产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确定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资、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有重要减值,还应计提减值准备,确定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未来会计年度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中,以抵消当期费用。第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具体收到的金额收取。私人非营利组织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资、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下列措施确认其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如税票、报关单、相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证上规定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与受赠财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财产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二)捐赠人未提供相关凭证的,受赠财产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不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公布。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公允价值,是指买卖双方在正当竞争中自愿进行财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明确顺序如下:(1)如果类似或类似的财产有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应根据类似或类似的财产市场价格明确。(2)如果类似或类似的财产没有活跃的市场,或者无法找到类似或类似的资产,则应使用合理的定价方法来澄清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前提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私营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立辅助账户,独立记录取得的资产名称、总数、来源、用途等,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公布。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测量,私营非营利组织应在可靠测量的会计年度进行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测量。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非货币性交易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解决:(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2)如果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出现补充价格,应在不同情况下解决:1。支付补充价格的私人非营利组织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充价格和应收取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充价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下列公式明确资产入账价值和应当确定的收入或者费用:财产入账价值=转换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更换财产公允价值)×转换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更换财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定收入或费用=补价×[1-(转换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交换财产的公允价值](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交换各种财产,应按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占交换财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收取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认各种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不属于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和固定或明确的贷款金额;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财产。第一节营运资金第十九条营运资产是指估计可在一年内(含一年)转现或损失的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摊销费用等。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立现金和存款日,并按照业务生产顺序逐日备案。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外币现金和存款,还应当按照rmb和外汇进行详细核算。现金计算应保证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量一致;存款账面余额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与每月存款余额调整表的调整一致。本制度所称账面余额,是指会计分录账目的具体余额,不扣除作为本科目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个股、债券投资等可以随时转现,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一)获得短期投资时,应按运营成本计量。获得短期投资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明确:1。以现金购买的短期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所有价格为经营成本,包括税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计算为应收账款,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其经营成本。3.根据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其运营成本。(2)短期投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在具体收到时抵消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记录在应收账款中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检查短期投资是否减值。如果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短期投资价格下跌准备应根据市场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记录,并确定短期投资价格下跌的损害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在短期投资期初计提价格下跌准备的范围内,将其转移到市场价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异,以抵消当期费用。(4)在处理短期投资时,应确定具体价格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投资损益。本制度所称账面价值,是指会计分录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私营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财务管理)应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计算和报告。第二十二条应收款是指私营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内容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债务,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具体金额进入,并根据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期末应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计提可能出现的坏账准备,确定坏账并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三条预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商品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企业预付款。预付款应根据具体金额进入账户,并根据交易单位或个人设置详细账户,进行详细核算。第二十四条库存是指私营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内容中出售或者捐赠,或者仍在生产中出售或者捐赠,或者在生产、提供帮助或者日常管理过程中损失的材料、材料、商品。(一)存货在取得时,应按计划成本进入账户。库存成本包括产品成本、生产成本和其它成本。其中,产品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可直接属于存货采购费用。生产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及其间接成本,以有效的方式分配与库存加工有关的成本。其他费用是指除产品成本、生产成本外,使库存达到当前场地和状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明确。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明确。(二)库存发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别定价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明确库存发出计划成本。(三)库存应定期进行调查汇总,每年汇总一次。对于盘盈、盘亏、霉变、损坏等库存,应立即查明原因,经联合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对于盈利的库存,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入账户,并确定为当期收入;对于亏损或损坏的库存,应扣除剩余材料的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错人赔偿,并确定净损失为当期费用。(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检查库存是否减值。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根据可变现净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价格下跌准备,确定存货价格下跌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在存货期初已计提的降价准备范围内转移到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值,以抵消当期费用。本制度所称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内容中,将库存的可能价格降至即将到来的成本和销售所需的成本后的金额。第二十五条摊销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但应当在今天和未来一年内(含一年)承担,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按其收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第二节长期投资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计算。(一)获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获得时的计划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明确:1。以现金购买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税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已公布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账款单独计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初始投资成本。3.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非货币性交易换取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计算不同的情况。如果私营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操纵、共同控制和深远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计算;如果私营非营利组织操纵、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深远影响,则应采用股权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在选择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发布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本期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账面价值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应有或应分摊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份额进行调整,成为当期投资损益。根据被投资者宣布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配的部分,降低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布分配的股票股利未进行会计处理,但应设置辅助账户进行总数备案。本制度所称操纵,是指有权确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本部门的经营过程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共同控制,是指合同约定对某一经济行为的共同操纵;本制度所称深远影响,是指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但不确定这些政策。(3)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确定具体价格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计算。(一)获得长期债权投资时,应以获得时的计划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明确:1。以现金购买的长期债权投资,包括税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支付利息但尚未支付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账款单独计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2.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确认初始投资成本。3.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取的持续债权投资。(二)长期债权投资利息费用按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按时计算确定。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必须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确定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三)具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权前,应当按照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履行转换权,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权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资金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4)在处理长期债权投资时,应确定具体价格与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确定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变更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分配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短期投资成本和市场价格结转。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检查长期投资是否减值。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根据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记录,确定长期投资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在长期投资期初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移到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抵消当期费用。本制度所指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持续使用和使用期结束后预期现金流量的净销售价格和预期现值,其中净销售价值是指减少资产处理成本后的销售价值的余额。第三节固资第三十一条固资是指具有下列特点的有形资产:(1)持有行政工作、帮助、生产商品或租赁目的;(2)预计使用寿命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第三十二条固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计划成本进入。获得时的计划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相关税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固资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所需的费用。固定资产的计划成本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1)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运输费、人工费、装卸费等)。根据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固定资产的费用。明确其成本。以一笔账款购买各种未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种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总成本,确定各种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主建设的固定资金,按照建设财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明确其成本。(三)接受捐赠的固资成本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四)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换取的固资,明确其成本。(5)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格、交付款、道路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发生的贷款费用明确。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已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创新工程等。建设项目较多、工程费用较大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特点分项计算。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确认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项目的工程成本应根据以下细节进行明确:(1)对于直销项目,成本应根据直接材料、直接劳动力和立即机械使用费进行明确。(二)对于出包工程,应根据应付的工程价格明确其成本。第三十五条在规定允许资本化期限内,购买和建设固体资本引起的专项贷款的贷款费用,应当按照专项贷款贷款费用的具体金额进行资本化,并计入在建项目的成本。这里的贷款费用包括贷款造成的利息、辅助费用和外币贷款造成的汇兑差额。只有当以下三个标准同时具备时,由于特殊贷款而产生的贷款费用才能逐步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发生;(2)贷款费用已发生;(3)现在开始必要的购买和建设活动,以使财产达到预定的可用状态。如果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建设活动异常终止,最终期限持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贷款费用的资本化应暂停,最终期间产生的贷款费用应确定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购买和建设活动从头开始。但是,如果最终结算是使购建固资达到预定可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贷款费用的资本化应顺利进行。当购买和建造的固定资本达到预定的可用状态时,贷款费用的资本化应终止,未来发生的贷款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一般来说,当购买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视为购买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用状态:(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设(包括组装)已完成或实际完成;(2)购买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点或合同要求一致或基本一致,即使少数地区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一致,也不影响其正常启动(3)购买固定资产的费用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第三十六条购买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用状态的,在建工程成本自达到预定可用状态之日起转移至固定资产核算。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固定资产预估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的特点和消耗方法,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科学明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和预期净残值。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有资产中包含经济收入或服务潜力的估计实现方法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的折旧方法包括年平均法、工作量法、双余额递减法和年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明确,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固有资产确实需要因预测实现经济收益或服务潜力而发生重大变化,则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取得折旧。当月增加的固体资本,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当月固体资本下降,当月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费用,如果可能注入私营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超过原来的可能性,如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期,或提高服务水平,或降低商品成本,则应记录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中,但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损坏、损坏等原因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者研究的文物、工艺品等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的收藏,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计提折旧。“文物文化资产”项目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出。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时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固资。对于盘盈、盘亏固资,应立即查明原因,写下书面材料,经股东大会、联合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在期末结账前处理。盘盈固资按其公允价值收入,计入当期收益;减去过错人或车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将盘亏固资计入当期费用。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办理固定资产购买、建设、销售、清除、损坏、内部迁移的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进行明细核算。第四节无形资产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私人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专利权、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以开发市场活动、出租给他人或者没有实体形式的管理目的。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计划成本进入。(一)购买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格确认计划成本。(2)根据司法程序开发和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登记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计划成本。依法取得前,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贷款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计划成本。(四)计划成本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期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预期使用寿命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或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但法律没有明确合理期限,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2)合同没有明确的受益期限,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期限,摊销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3)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受益期限和合理期限。合同未明确受益期限的,法律未明确合理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0年。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理无形资产,具体价格与本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收益或费用。第五节委托代理财产第四十八条委托代理财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受托人委托代理业务的财产。在委托代理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只从受托人那里收到受托人的资产,并根据委托人的意图将财产转让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在授权委托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委托代理财产的用途或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确认和计量委托代理财产比较和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但在确定委托代理财产时,应同时确定委托代理债务。第三章债务第四十九条债务是指以往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责任预测将导致具有经济收入或服务潜力的资源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排放。债务按流通性分为营业利润、长期负债和委托代理债务。第五十条或者有事项是指以前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情况,其结果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来确认。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应确定为债务,以计量偿还债务的最佳估计,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1)责任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当前义务;(2)义务的执行可能导致具有经济收入或服务潜力的资源排放民间非营利组织;(3)责任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第五十一条营业利润是指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贷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税款、预付款、预付费用和预计负债。(一)短期贷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期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各类贷款。(2)应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内容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账款,如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四)应缴税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未缴纳的各类税款。(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产品采购企业应收的各类账款。(6)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前提取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租金、保险费、贷款利率等。(七)预期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或者有事项形成的现行义务而确定的债务。第五十二条各类营业利润应当按照具体发生额计入。短期贷款利息按贷款本金和确定利率按时计提,计入当期费用。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贷款、长期应付款等长期负债。(一)长期贷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贷款。(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金。(3)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贷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第五十四条各类长期负债应当按照发生的具体金额进入。第五十五条委托代理债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委托代理交易、接受委托代理财产而引起的债务。委托代理债务应当按照相应的委托代理财产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第四章净资产第五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财产减债后的余额。净资产按是否受限制分为限制性净资产和非限制性净资产。如果财产或财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财产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应用受到财产提供商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时间限制或(和)的限制,由此产生的净资产为限制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立即限制净资产的应用,限制性净资产也为限制性净资产;许多其他净资产为非限制性净资产。本制度所指的时间限制,是指财产提供商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财产后的特定期限内或者特定日期内申请财产,或者对资产申请增加永久限制。本制度所称用途限制,是指财产提供商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财产用于特定用途的财产。股东大会、联合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应用作出的限制性决策、决策或者拨付额度,属于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内部控制管理中对财产应用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限制性净资产。第五十七条限制性净资产限制已经消除的,应当重新分类净资产,将限制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制性净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限制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消除:(一)限制性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二)限制性净资产要求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三)财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章撤销设定的限制。如果限制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必须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后才能感觉到限制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消除。第五章收入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注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发市场活动,提高当今净资产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收入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营业收入、政府补贴收入、长期投资、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1)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章制度向会员收取会费。(3)提供帮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向服务目标提供帮助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用收入、培训收入等。(四)政府补贴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而获得的收入。(5)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产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产生的收入。(六)长期投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境外投资而获得的净投资损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营业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长期投资外,还应单独计算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7)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处置净利润、无形资产处置净利润等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外的收入。不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公布。第五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产生的收入。(1)交换交易是指按照交换价值标准进行的交易,即当一个主体获得财产、服务或消除债务时,应向交易对手支付等价或大致等价的资金,或提供等价或大致等价的商品和服务。按交换价值标准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属于交换销售。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必须在下列条件下同时确认:1。将产品使用权中的关键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既没有保留与使用权相关的再管理权,也没有操纵销售的产品;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注入民间非营利组织;4。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可靠地计量。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劳务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1。在同一会计期间逐步进行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2。如果不同会计期间的劳务开始和完成,收入可以根据完成进度或工作量确认。当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必须确认交换交易形成的转让资产使用权造成的收入: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注入民间非营利组织;2。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当一个主体获得财产、服务或消除债务时,不需要支付等价或大致等价的资金,或提供等价或大致等价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当一个主体提供外部商品和服务时,它没有收到等价或大致等价的资金和商品。如捐赠、政府补贴等都属于非互换交易。对于非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收入或服务潜力资源可以注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控制,或者可以消除相关债务;2。销售可以增加净资产;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一般来说,无条件捐赠或政府补贴必须在收到捐赠或政府补贴时确认收入;有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贴必须在获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贴财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贴财产)或相应金额的现行义务时,债务和费用应根据必须偿还的金额同时确定。第六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存不存在限制区分为非限制性收入和限制性收入。如果财产提供商对资产申请增加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确定的相关收入为限制性收入;其他收入为非限制性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长期投资一般为非限制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商对资产申请增加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提供商是否增加资产申请限额,计算各自的限制性收入和非限制性收入。第六十一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今天的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为净资产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拓市场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排放,导致今天净资产下降。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费用、期间费用、筹资费用等费用。(一)经营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实现经营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业项目、提供或进行的项目相对单一,可以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计算和报告所有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业项目、提供或进行的项目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计算和报告各自的项目、服务或业务类别。(二)期间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内容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联合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租金、无形资产摊销费、其中,福利费用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股东大会、联合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列支。(3)融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融资业务内容所需的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获取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贷款费用、汇兑损失(减少汇兑收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取捐赠资产的费用包括筹款活动费、准备费、印刷费、发放宣传教材费等与筹款或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4)其他杂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上述业务活动费用、期间费用或融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费用属于多种业务内容或业务内容、管理行为和融资活动,不能直接属于某种活动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活动中分配。第六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产生的项目活动费用、期间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杂费,应当按照发生时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第六十四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相关费用结转至净资产下的非限制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制性净资产的减少。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营、经营活动和现金流的书面文件。第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间短于完整会计期间(如半年、季度和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所有会计期限为载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组成。本制度规定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类型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单位独立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一致的确定和计量标准。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比,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可以稍微简化,但仍应保证和了解与中期终端经营、中期经营活动和现金流相关的关键财务数据。第六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议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会计制度等行政规章的需要外,政策前后应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2)此类变更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财务信息,如相关民营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经营活动和现金流。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会计政策的变更。追溯调整法不可行的,选择未来适用法计算;有关法律、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本制度所称可追溯性调整方法,是指在某一交易或事项改变会计制度时,似乎在交易或事项首次出现时开始采用新的会计制度,从而调整相关项目的方法。本制度是指未来适用法,是指在某一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制度时,新的会计制度适用于变更本期和未来交易或事项的方式。第六十九条从负债表日到财务会计报告许可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者不良事项,属于负债表日之后的事项。对于负债表日后的事项,应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从负债表日后到财务会计报告许可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为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利于对负债表日存在的相关金额再次做出可能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负债表日确定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负债表日下属阶段的相关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非调整事项是指从负债表日后到财务会计报告许可日中间发生的事项,不影响负债表日的情况,但不说明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用户做出适当的可能性和决策。非营利组织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特点和内容,以及对经营和经营活动的影响。如果其影响不可能,则应说明原因。第七十条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应至少包括以下三份报表:(一)负债表;(2)业务内容表;(3)现金表。第七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关键会计制度和变更的说明;(2)股东大会(或联合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总数、变更及其工资;(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调整变更的说明;(4)财产提供商增加时间或用途限制相关资产的说明;(5)委托代理交易的说明,包括委托代理资产的组成、基本收费和依据、用途等;(6)重要资产减值的说明;(7)公允价值不可靠取得的捐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总数、起源和用途;(8)外部承诺或事项的说明;(9)接受劳动捐赠的说明;(10)债务表未来对非调整事项的解释;(11)有利于认识和分析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二条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当至少说明下列情况:(1)私营非营利组织的目的、组织结构及其人员配置;(2)私营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内容、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差异原因分析、下一个会计年度业务内容计划和预算;(3)其他对私营非营利组织业务内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境外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总资本的50%%以上(没有50%),或者虽然占用单位的资本总额不足5000%但对被投资单位有实质性控制权或者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第七十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年底后4个月内至少提供。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填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额度的企业,“元”以下填写“分”。第七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先后编制页码,加盖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标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结构、地址、表格属于年度、中期、给出日期,由企业负责人、会计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签字盖章;设立总会计师的部门也应由总会计师签字盖章。第八章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配件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分录和会计报表的第一部分总体表明,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分录的序列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检查会计、实施会计信息化。私营非营利组织不得擅自混淆重编。在一些会计分录中间留出空号,以增加会计分录。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立和应用会计分录。在不改变财务会计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归纳,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部分会计分录。除本制度现有要求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在不违反统一财务会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详细科目设置。3、对于会计分录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会计分录使用原则的前提下,明确适用于本组织的会计分录名称。4、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写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同时填写会计分录的名称或者会计分录的名称和序列号,不仅要填写学科序列号,还要填写学科名称。5.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基础、原则和方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基础、原则和方法,不得擅自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的会计规范。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至少反映两年或两年相关会计年度的比较数据。1.资产1101现金2102银行储蓄3109其他货币资金4101短期投资5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611111应收账款8122其他应收账款91131坏账准备111201存货1202存货跌价准备131301长期股权投资151402长期债权投资161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1501固资181502累计折旧191505在建项目201506文物文化资产21509固定资产清理221601无形资产231701委托代理财产2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计算各种现金收支业务。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计算各种现金收支业务。3、现金收支的重要会计处理如下:(1)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中记录的获取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并根据银行退回的第一份账单借记“存款”科目和本科目。(2)因支付内部员工外出所需的现金,按照支出凭证中记录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借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支付的剩余差旅费并结算时,按实际取回的资金借记本科目,按报销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资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三)因其他问题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借记相关学科;支出现金,借记相关学科,借记本科目。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应当按照收付款凭证和业务生产顺序逐一备案。每日结束时,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总额、现金支出总额和盈余额,并与实际库存核对盈余额,以确保账户一致。五、每日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发现现金短缺或溢出,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1)现金短缺,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借记“其他应收账款”学科,借记“现金”学科;属于其他问题,借记“期间费用”学科,借记“现金”学科。(2)如果是现金溢出,属于应付给相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学科,借记“其他应付”学科;其他问题不能发现,借记“现金”学科,借记“其他收入”学科。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体现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持有的库存现金。1002存款1。本科目计算私人非营利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其他货币基金”学科计算非营利组织的外地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不计入本科目。二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准确清算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计算存款的各种收支业务。3、存款收支的重要会计处理如下:(1)将账款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借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相关学科。(二)提取和储蓄开支时,借记“现金”、“应付款”、"商业活动成本"、贷记本科目是“期间费”等相关学科。(三)收到的存款利率,借记本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等科目。但收到的存款利率属于贷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与购建固资专项贷款相关的存款利率,借记本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在建项目”学科。4、民间非营利组织产生外币业务时的会计处理:(1)外汇购买产品、设备、服务等,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按购买当天(或本期初)的市场汇率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资”、“存货”等科目,贷记“现金”、“存款”、“应付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2)根据收入确认当天(或本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扣除的外币或应收外币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并借记“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捐赠收入”、“给予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3)借入外币贷款时,借入金额按当日(或本期初)的市场汇率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借记“短期贷款”、“长期贷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还款外币贷款时,还款账户按还款当日(或本期初)的市场汇率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借记为“短期贷款”、“长期贷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以及“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4)在产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果是购买外汇,购买的外币将根据购买当天(或本期初)的市场汇率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根据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借记“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融资费用”等科目;如果是出售外汇,借记“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根据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根据出售当天(或本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出售的外币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融资费用”等科目。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按期末费率转换为人民币。按期末费率转换的人民币金额与账户人民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汇兑损益。但在贷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与购建固资相关的外币专业贷款本息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资本化,纳入“在建项目”学科。5.存款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和依据如下:(1)选择支票方式。收款人应填写收到的支票,并连同支票提交银行,根据银行印章和相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让发行人提交银行支票,经银行核实盖章的收款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支付企业应根据支票存根及相关原始凭证编制支付凭证。(二)选择汇兑交易方式。收款人收到银行收款通知时,应当编制收款凭证;支付企业向银行申请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收据编制付款凭证。(三)选择银行汇票方式。收款人应当根据银行退回的收据和相关原件,向银行提交汇票、终止通知和收据开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支付企业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因汇票超过支付期而有多余账款或退款的,应当根据银行的多余收款通知书编制收款凭证。(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汇票方法的选择:1。如果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方法,收款人将提交银行申请转账,并根据银行盖章的收款通知编制收款凭证;收到银行付款通知时,支付企业应编制付款凭证。2.如果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人应根据银行收款通知书提交银行申请转账,并连同到期银行汇票填写的邮票或电子邮件委托收款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支付企业收到银行付款通知书时,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人向银行借款汇兑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汇兑凭证,连同汇票一起提交银行,并根据银行收款通知书编制收款凭证。(五)选择银行本票的方法。收款人按规定审理银行本票后,应提交银行申请转账,并根据银行印章退还给收款人的收款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支付单位填写“银行本票申请”,并将账款存入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应根据申请书编制付款凭证。收款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按照银行退还给收款人的收款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六)选择委托收款交易方式。收款人应根据银行收款通知编制收款凭证;收到银行转让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支付企业应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相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七)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选择。收款人应当根据银行收款通知和相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支付企业应当根据托收结算凭证、相关税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支付凭证。拒绝支付的,属于所有拒绝支付的,不进行会计处理;部分拒绝支付的,按上述要求解决支付部分,拒绝支付部分不进行会计处理。(8)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应立即根据银行盖章退还的付款收据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并根据“现金日记账”和“存款日记账”记录。提取银行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存款支付凭证,并根据“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记录。(9)收到的存款利率应根据银行通知立即编制收款凭证。6、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开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储蓄类型,分别设立“存款日记账”。出纳应根据收付凭证和业务生产顺序逐一备案,余额应在每日结束时增加。“存款日记账”应经常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末,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存在差异,必须逐一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存款余额调整表”进行调整。7、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存款的监督,及时检查存款。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已经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则无法收回的金额应确定为当期损害,抵消存款,借记“期间费用”科目和贷记本科目。八、本科目期终借方余额,体现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资金。1009其他货币基金1。本科目计算各种其他货币基金,如外地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基金(或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等。二、外地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入采购地银行办理专户采购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当地银行将账款汇入采购地设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借记“存款”科目。收到销售人员交给供应企业税票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等科目,借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地存款转入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收款通知,借记“存款”科目,借记本科目。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存入银行取得银行汇票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账款存入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按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借记“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汇票后,按照税票账单等相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和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支付期而退还账款,按开户银行转账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款通知)借记“存款”科目和贷记本科目。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存入银行取得本票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并将账款存入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按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存根联,借记本科,借记“存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税票账单等相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借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支付期等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写入账单一式两份,连同本票一起提交银行,按银行盖章退回的入账单第一份,借记“存款”科目,借记本科目。五、信用卡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存入银行取得信用卡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起提交发卡行,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份账单,借记本科目,借记“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相关费用,借记相关学科,借记本科目。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信用卡时,需要向账户续存资金,借记本科目,借记“存款”科目。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存入银行取得信用证的保证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支付定金,根据银行退还的第一份账单,借记本科目和贷记“存款”科目。借记“存货”等科目,借记本科目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的信用证通知单及相关票据中列出的金额。七、存出投资资金是指民俗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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