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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是审计吗(审计结算是什么意思)

发布日期:2025-02-16 浏览次数:0

清算是审计吗(审计结算是什么意思)

大家好,我们是昆略律师事务所基础设施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发包人以招标方式明确施工企业后,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时,承诺在审计机关出具报告后支付剩余价款。项目未通过审计机关审计的,发包人能否拒绝清算。

今天,我们通过法院的一个典型案例与大家讨论学习。

[案件信息]

黑民终字第3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整理】

// 被告方

// 案件时间线

发包人建设指挥部于2010年3月11日公布招标信息,建筑企业金帝公司招标。

结算是审计吗(审计结算是什么意思)

2010年7月17日,发包人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哈尔滨至阿城道路合同协议》和《补充条款》。

主要内容有: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内容;4项目价格招标时的预算价格为3.3.3万元,最终根据审计结论清算项目资金;5项目价格支付方式:根据区政府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形象进度,在审计部门出具报告前,预付项目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80%。审计机关出具报告后,可以拨付项目余额,但应保留预算成本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并在义务期24个月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项目于2011年10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黑龙江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进行审计。

项目保修期已于2013年10月过去。

// 争议焦点

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是本案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

[法院意见]

奥隆公司对涉案项目总成本作出审核结论后,道路建设总部、金帝公司及其奥隆公司在《哈尔滨阿城路香阿界至阿城段九标项目审批明细表》上签字盖章,确定涉案项目总预算审批金额为41、097、615.0元。

一、奥隆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依据?

结算是审计吗(审计结算是什么意思)

《省审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特点采取以下方法:(1)审计机关立即审计或者授权下属审计机关审计;(2)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3)规定国家发展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无国家发展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2011年12月20日省审计厅黑审投字(2011)75号函建议,道路建设指挥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奥隆公司出具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符合《省审计办法》要求。虽然金帝公司和道路建设指挥部对奥隆公司的审计报告是否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审计结论存在争议,但道路建设指挥部和金帝公司在项目审批细节上盖章,应视为双方对项目决算达成协议,在审查报告的前提下签订结算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要求,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行为可视为合同规定原交易方式的变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原审法院明确了本案涉及的项目预算适当。

二、本案项目的决算是否必须确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基本问题。

根据《审计法》的要求,审计机关审计工程建设单位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本案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无论涉案项目是否依法经审计机关审计,都不能认为审计机关的观点必须作为民事纠纷双方结算的自然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格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还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被告的协议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在清算过程中,根据对奥隆公司审查报告的肯定,公路建设指南和金帝公司以新的满意度改变了合同中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的协议。因此,本案是否经法定审计机关审计,不影响双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有效性。原审中,道路建设指挥部和阿城区政府对涉案工程款总价及欠款金额无异议。根据道路建设总部二审中提出的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案件涉及项目审计的函复意见,阿城区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不当,再次受权由阿城区审计局审计,对金帝公司与道路建设总部之间的项目决算没有限制。道路建设总部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奥隆公司的审查报告与事实不一致,不能仅以审查报告非审计机关为由打倒与金帝公司实现的预算金额,以及一审工程预算和拖欠工程款金额的感觉。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道路建设指挥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根据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相关规定只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即案件涉及的项目需要由审计机关审计,其结果不能作为民事纠纷双方中间结算的依据。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同意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如果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在清算过程中认可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视为以新的满意度改变合同中对工程价格的认定和交易方式。

虽然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只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但如果建设项目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审计机关可以证明项目决算价格的不真实性或违法性,雇主可以在合同的基础上与建设企业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发包人不能单方面以官方审计报告作为扣除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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