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6 浏览次数:0
结算账户分为几种,各表示结构特征(结算账户分为几种)

一、基本定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户开立的资产收付结算rmb活期储蓄账户。
存户是指在中国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队、军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个体户和自然人。
二、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归类
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存户以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四、单位结算账户类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结算账户。
1.界定。
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账户)是存款人因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必须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基本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2.设置数量。
存户只能在银行办理基本账户。
3.作用。
资产收付、工资、奖金、现金提取等日常经营活动均可办理。但境外机构在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rmb nra账户)不得用于现金业务,必要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一般存款账户。
1.界定。
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一般账户)是存款人因贷款或其他清算而在基本存款账户银行以外的银行业务组织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设置数量。
能在多家银行办理多个一般户。
3.作用。
转账和现金支付可以办理,但现金支取不能办理。
(三)专用存款账户。
1.界定。
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用户)是存款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对专用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2.设置数量。
存款人凭同一证明材料,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3.制定标准。
存款人在管理和应用以下资产时,可设立专用用户:基本建设资金、升级资产、财务预算外资金、粮食、棉花、石油回收资产、股票交易结算资金、商品期货担保资金、信托基金、金融企业存储银行间资产、政策房地产开发资产、单位银行卡准备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款资金和业务支出资产、党、共青团、公会部门组织结构资金,其他需要关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其中,收入汇款资金和业务支出资产是指非独立会计企业或派出机构附属于基本存款账户的收入和支出资金。由收入汇款资金和业务支出资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选择下属单位的名称。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独特rmb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投资地区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资产开立的独特rmb账户纳入专用户管理。
4.作用。
用于收付各种专用资金。

其中,单位银行卡账户资产必须转账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金融预算外资金、股票交易结算资金、商品期货担保基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取出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升级改造资产、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产、金融机构存放银行间资金账户必须取出现金,并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粮食、棉花、石油回收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工会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可按照中国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除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务专用存款账户外,收入汇款账户只收不付,不能取出现金。除基本存款账户外,业务支出账户只免收,其现金提取必须按照中国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机构申请开立的专用用户不得取出现金,必须取出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资银行在银行业开立的结售汇rmb专用账户可存储rmb现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界定。
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是存户因临时需要和在规定时间内应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设置数量。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居住地设立临时存款账户,不得设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户在其他地方从事临时活动,只在临时活动中设立临时存款账户。施工安装单位企业在其他地方同时建设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施工安装合同设立不超过项目合同数量的临时存款账户。
3.制定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存户可设立临时户:设立临时机构、外地临时经营活动、登记验资。
外国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股息的,可以在证券公司设立a股证券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股票账户),并在出售公司注册地银行业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子公司申请批准后设立rmb临时账户。
4.作用。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其临时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收付,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提取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户在验资期内只收不付。注册验资基金的汇款人应当与注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完成后,应转入基本账户或者原路退回投资者账户。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的临时户不得取出现金。
5.有效期。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相关开户证明文件明确期限,到期时可办理延期,但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5)其他的。
1.独特的海外机构投资者。
海外央行(货币当局)在国内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海外银行业在国内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间交易账户,合格的海外机构投资者按照规定从事证券投资,设立独特的RMB账户,境外机构投资区域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产设立独特的RMB账户,在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进行人民币卢布交易的俄罗斯商业银行在中国商业银行设立独特的RMB账户时,应出示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无需出示基本存款账户税务登记证。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上述组织不得设立一般户、临时户。
2.海外机构现金业务查询。
境外机构开设的墓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基本户和专用户需要办理现金业务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五、现金提取及转账要求。
(一)取出现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各种工资补贴;
2.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以及他的特殊工作报酬;
3.支付给我的各种奖金,包括各种科技进步、文化创意、体育等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给我;
4.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个人现金支出;
5.回收企业向个人回收农副食品及其它物资的价格;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差旅费;
7.清算起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费用;
8.其他真正需要现金结算的费用(主要是指因采购地址不规则、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短缺、救援等紧急情况而必须使用现金)。
各银行对单位大额现金提取的审批管理不同,实际上需要咨询开户银行。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求的大额取款是指开户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或分笔取款累计超过以下取款金额标准的取款业务:
1.企业以基本户一次性或当日总共取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次性或当日取现2万元以上(含2万元)。
超出上述规范的大额取款,一般需提供一些证明经银行有关权限审批人逐级审核后方可办理的材料。
(二)转账。
企业与单位之间的转账不受限额限制,但企业以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超过5万元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及收款方明细;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表演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支付本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销售或包销单位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
5.债务或产权转让协议;
6.贷款协议;
7.保险公司确认;
8.税务管理单位证明;
9.农、矿产品采购合同副、;
10.证实其他合法款项。
其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纳税款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纳税凭证。
本人持企业出具的支票向银行申请委托收款时,相关要求与上述情况相同。
五、档案保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六、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调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88年9月24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
1997年8月15日,《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200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2003年4月10日,《人民币银行清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2005年1月19日,《人民币银行清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办法》(银发)〔2005〕16号);
2005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转让不良债权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
2005年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人民币债券、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批复》(银复〔2005〕97号);
2006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2006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计划的通知》(银行办公室发布〔2006〕230号);
2007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货币互换业务的政策性银行通知》(银行发行)〔2007〕81号);
2007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人民币银行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7〕74号);
2008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关于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
2009年7月1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联合会宣传〔2009〕第10号 );
2009年7月3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212号);
2009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设立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的账户及外汇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办公室发布)〔2009〕178号);
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织应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事项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2010年8月31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清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
2011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设立、转账、现金取出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
2011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011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俄罗斯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人民币关于卢布买卖rmb结算的通知》(银发〔2011〕222号);
2012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和使用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2014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金融机构rmb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2015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2号);
2015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海外央行机构在境内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由银行发行)〔2015〕227号);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的通知〔2015〕401号);
201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社会团体设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2016〕99号);
2016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地区发售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
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证的通知》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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