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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扣除会计分录怎么做-(进项税加计扣除会计分录)

发布日期:2025-02-16 浏览次数:0

进项税加扣会计分录怎么办?(进项税加计扣除会计分录)

01加减实例和会计分录

例如:2019年4月,我的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附加抵扣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10万元,所有进项税均可抵扣。

问:4月份增值税加减额?

应纳增值税?

具体缴纳增值税?

如何处理额外的抵扣额?

回应:4月份增值税加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增值税支付=21-1=20万元

会计分录:

一、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款: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转让未缴增值税)21万元

贷款:应缴税款-未缴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纳税-未缴增值税 21万元

贷: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02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正常解决

1.可抵扣采购等业务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或房地产在建项目,应当计入有关成本或者财产金额,借记“在用材料”或者“原材料”、“库存产品”、“产品成本”、“无形资产”、“固资”、“在建工程”、“期间费用”等科目,按本月认证可抵扣增值税,借记“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本月未认证可抵扣增值税,借记“应缴税款-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应付票据”、“存款”等科目。退货的,原增值税发票已经核实的,应当按照税务局出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原增值税发票未核实的,应当先退还税票,并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不可抵扣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加工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采用简单的税收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消费等,进项税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不能从销售税中扣除,取得增值税发票,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借记“应纳税-认证进项税”科目,借记“存款”、经税务局认证后,“应付款”等科目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并借记“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

3.2019年4月1日前,经营者取得的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进项税按2年抵扣。上述规定未完成抵扣的进项税,自2019年4月税收所属期限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借记“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进项税)”学科,借记“应缴税款-待抵扣进项税”学科。

4.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扣除凭证且未付款的,应当在月底按照货物清单及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价格进行临时估算,无需临时估算增值税进项税。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额度。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财产金额,并借记“原材料”、"库存产品"、“固资”、“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并按应付金额借记“应付”科目。

5.作为义务人的买方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海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有应税行为,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以买方为增值税义务人。地区一般纳税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应当计入有关成本或者财产金额,借记“产品成本”、“无形资产”、“固资”、“期间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增值税金额借记“应纳税-进项税”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款”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借记“应缴税-应缴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纳税-缴纳增值税”学科,借记“存款”学科。

03增值税缴纳的具体差额如下

1.抵扣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本期可抵扣所有结转下期抵扣,不进行会计处理,建议进行辅助账户;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超过本期可抵扣额的,本期可抵扣额全额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抵扣;

按应纳税金额借记“应纳税-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借记“存款”科目,按本期可抵扣的全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本期可抵扣额的,本期可抵扣额抵扣额为零。未抵扣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结转下期可继续抵扣。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额外抵扣金额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未抵扣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不做会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会计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可以通过《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解释相关问题

最近,我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布了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按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应纳税额”。现在需要使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会计)〔2016〕22号)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生产生活服务经营者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纳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借记“存款”科目,按额外抵扣金额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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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按本期可抵扣进项税的10%额外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额外抵扣政策)。

(1)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四项服务的实际范畴〔2016〕36号发布)实施。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业的,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可采用附加抵扣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开设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实行额外抵扣政策。

经营者明确可以使用加计抵扣政策后,不再调整,是否适用于下一年,根据上一年的销售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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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可以记录但未计提的附加扣除额,可以在本期明确可用的附加扣除政策中一并记录。

(二)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记提本期加计抵扣额。按照现行要求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能记录加计扣除额;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应当在转出进项税额的当期相应减去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增加抵扣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0%

本期可抵扣的加扣额=上期最终加扣额余额 本期增加抵扣金额-本期减少抵扣金额

(3)经营者应根据现行要求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中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扣除前的应纳税额),并根据以下情况加以扣除:

1.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可以扣除本期所有结转下期扣除的加计扣除额;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超过本期可抵扣额的,本期可抵扣额全额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抵扣;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本期可抵扣额的,本期可抵扣额抵扣额为零。未抵扣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结转下期可继续抵扣。

(4)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适合额外抵扣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记录额外抵扣。

经营者兼营出口商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不能区分、不记得增加抵扣的进项税,按以下公式转换:

不记得增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本期无法区分的所有进项税×本期出口商品劳务和跨境应税销售÷本期所有销售额

(五)经营者应单独核算附加抵扣额的记提、抵扣、调减、盈余等变化。欺诈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增加抵扣政策或者虚报增加抵扣金额来解决。

(六)加计抵扣政策实施到期时,经营者不再记住加计抵扣额,剩余加计抵扣额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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