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0
房地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税纳税义务时间要求)
房地产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自建房屋
根据规定:
1.自建房屋,自完工后下个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完成”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将“在建项目”学科结转为“固资”学科,或具体交付使用。
2.经营者委托建筑企业建造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后下个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使用、出租、出借的新房,应当自使用、出租、出借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3.对于基础设施工人为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服务的各类临时房屋,如果施工企业在基础设施工程结束后将此类临时房屋退回或定价出售给基础设施部门,则应从基础设施企业接收的下个月起缴纳房地产税。
4.经营者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将原有房地产用于生产经营,缴纳房地产税。
二、买房
根据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应用后下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购买存量房屋,自房屋所有权迁移、变更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机关签署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的下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各省对“房屋交付应用”的要求各不相同,这里可参考以下规定: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转让占有被视为房屋投入使用。
2、商品房交付应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让给买方占用,其具体表现主要是将房屋钥匙交给买方。

3、购买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应用后下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方签署的房屋交付应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交付日期未注明的,以房屋交付应用通知书的签署日期为准。
三、租赁、外借房屋
根据规定:
租赁、外借房地产,自交付租赁、外借房地产下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四、融资租赁房地产
根据规定:
融资租赁房地产,承租人应当自融资租赁合同承诺的下个月起,按照房地产余值缴纳房地产税。合同未约定渐进日的,承租人自合同签订后下个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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