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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什么是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规范库存的确定、计量及相关信息的发布。
第二条 其他会计准则可用于以下项目: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可用于消耗性生物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设合同》可以根据建设合同计算的库存成本。
第二章 确定
第三条 库存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销售的成品或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品、加工过程或提供劳动环节中损失的材料和材料。
第四条 只有当库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

(1)与本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被注入公司;
(2)可以可靠地计量库存的成本。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库存应根据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库存成本包括产品成本、生产成本和其它成本。
第六条 库存产品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可属于库存产品的成本。
第七条 库存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劳动力及其以一定方式分配产品成本。
产品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各种间接成本。企业需要根据产品成本的特点,科学选择制造成本的分配方式。
在同一生产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无法直接区分,则应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八条 库存的其他成本,是指除产品成本、生产成本外,使库存达到当前场地和状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发生时必须确定以下费用为当期损益,不包括存货费用:
(一)直接材料、直接劳动力和产品成本的异常消耗。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生产过程中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属于其他支出,使库存达到目前的地点和状态。
第十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贷款费用解决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贷款费用。
第十一条 除合同和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平外,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明确。
第十二条 取得农产品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司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劳务的,将直接劳动力、其他直接费用和可以属于的间接费用记录在存货费用中。
第十四条 企业需要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来明确发货的计划成本。
对于具有相似特性和用途的存货,应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来明确存货的传输成本。
对于不可替代的存货、专门为特定项目购买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一般采用个别定价法确定传输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并结转相应的存货降价准备。
第十五条 在负债表日,库存应根据成本和可变现净值计量。
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过程中,库存的可能价格降至竣工时可能产生的成本、估计的营业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明确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载体,并考虑存货目的地、未来负债表事项的危害等因素。
用于生产的材料和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材料仍应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实施销售合同或劳动合同而持有的库存,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载体计算。

公司存货总数超过买卖合同购买数量,超出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价格为载体计算。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应按单独存货项目计提存货降价准备。
对于总数多、价格低的库存,可根据库存类型计提库存降价准备。
与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类型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离和测量的库存,可以共同提取库存价格下跌准备。
第十九条 在负债表日,企业需要明确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减记存货价值影响因素消失的,应当修复减记金额,并在原计提的存货价格下跌准备金额内转入,转入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选择一次性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外包装进行摊销,并将其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损坏,应当将处理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扣除总降价准备后存货成本的金额。
库存损失造成的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企业需要在附注中披露:
(一)各种库存的初始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明确传输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实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价格下跌准备的提取方式、存货价格下跌准备金额、存货价格下跌准备金额及相关情况。
(四)存货账面价值用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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