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0
年度汇算清缴公司存在哪些“误区”?
对于我国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年度最终结算。那么,在申请年度最终结算期间,公司应该了解和避免哪些误解呢?下面,本文将对此进行说明。
一般来说,公司在进行最终结算时,存在的误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
事实上,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的差异是正常的,但许多企业强行将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为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这有点过度纠正。
2、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与会计报表收入一致
企业进行最终结算时,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错误地认为两者应该是一致的,直到两者是一致的。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3年。
根据所得税法,只要求不能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视为应税所得额,不明确区分应付账款的年龄。账龄超过3年,对方一直在讨债,确定债权的有效性,公司一直有付款义务,应付款不能确定为应税所得额。
4、混淆所得税视为销售和增值税视为销售
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两者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
5、视同销售事项填写申报单遗漏成本
视为销售需要将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并在相应的成本统计表中确认视为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然而,在具体步骤中,一些会计人员存在误解:将视为销售的支出日经作为一次性费用扣除,再次填写的费用将反复扣除。
6、财政补贴想作为不纳税的收入
事实上,财政补贴作为不征收收入对企业不一定有益。研发费用不征收收入,相应费用不能享受附加扣除政策。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而不是盲目地把政府补贴作为不征收收入。
7、视同销售的价值是清晰和错误的
对于不属于工厂生产经营的产品,如果视为销售,在确定视为销售成本时,政策要求将购买成本视为销售成本,购买价格视为销售收入。因此,事实上,没有视为销售的收入,但许多人必须让收入超过成本才能放心。
8、增加了视同销售的范畴
根据所得税政策的要求,视为销售行为的前提之一是产权对外迁移。企业内部应用、消费、无产权转让的行为,不视为销售。

9、将满赠视为免费赠送
根据所得税政策,在销售和服务过程中购买和给予的业务属于销售折扣,不属于免费赠送,不视为销售。
上述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误区”。企业在进行年度最终结算前,有必要具体了解本文介绍的信息,有效避免最终结算的误解,促进最终结算相关操作的标准化!

Copyright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