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0
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各种扣除比例是多少?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需要在年底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需要在扣除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的各种扣除比例是多少?它的政策依据是什么?下面,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扣除公司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2、员工福利费(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允许扣除公司职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

3、员工教育经费(扣除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公司产生的员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8%,在估计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费用(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收)〔2009〕27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为在公司工作或聘用的全体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并允许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5、招待费(扣60%的比例)&5‰)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原销售(经营)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15%,护肤品、药品、饮料等公司30%,烟草企业不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单位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原销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允许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无饮料制造)公司产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原销售(经营)收入的30%;超过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第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7、研发费用(扣除75%)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发生金额的75%税前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应当在相关期限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8、公益性捐赠费用(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公司责任险费用(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所得税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2号)的要求,企业可以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此外,除上述扣除项目外,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和扣除项目还包括手续费和佣金、公会资金支出、党组织工作资金支出、运输成本、期间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不同的费用对应不同的扣除比例。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最终结算工作之前,企业有必要对这些项目和扣除比例有具体的了解,以确保最大限度地扣除在法律范围内,专业、标准的所得税最终结算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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