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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0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所得税必须凭“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税前扣除所得税凭证管理条例>《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确立了所得税扣除标准,增强了所得税扣除中“票”的效果。这里的“票”不是狭义的税票,而是相应的法律有效凭证,税票只是其中之一。

对于所得税扣除是否为“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票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2008]号。80)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经营者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税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全名发票,不得允许经营者扣除、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但有人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扣除,必须有税票。如果没有税票,只要能证明费用是真实合法的,也可以扣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法[2011]号。13)也是类似的观点,第五条规定,“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税票,不能独立用于扣除,必须提供合同、付款票据等证据,以确认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七条这一观点更加明确,“公司无法获得法律证据,但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收入方相关收入已收入的,可以扣除”。

28号公告正式确立了所得税扣除必须凭“票”扣除的标准。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这意味着,除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按规定需要取得相应凭证但未取得或取得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扣除。

二、凭“票”只是扣除所得税的重要和不充分条件

只有“票”不足以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前扣除凭证只是扣除的必要条件。第二十八条公告第四条确定了所得税扣除的三个基本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同时,第七条规定,企业除“票”外,还应保留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资料,以确认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可以看出,28号公告实际上是为了加强对所得税扣除的监管,比如会议费用。现在,在检查实践中,规定扣除的不仅仅是税单,还有会议通知、会议内容、与会者等可以证实会议真实情况的信息。根据28号公告确定的标准,地方税务局可能会进一步加强所得税扣除管理和税基管理。

三、建立所得税扣除结构和外部依据的划分

28号公告将所得税扣除凭证按原因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从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得的确认费用的凭证,包括:税务票据、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对于外部凭证,“票”扣除原则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免税行为),标准为税票;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属于各种政府费用,按财务账单扣除;跨境交易应缴纳增值税,提供纳税凭证;部分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发票,以税票为扣除凭证;其他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外部、内部收据凭证扣除。分割单是28号公告基于“放管服”要求的独特外部凭证。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可按现行要求开具的发票项目见下表:

虽然上述增值税非征税项目可以出具普票,但其中602、606、610和612不属于所得税扣除,也不属于所得税所需的扣除凭证。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28号公告的要求不是更强烈的“票”扣除这种过时意识吗?小编认为,任何税收管理方法都有好有坏。虽然加强“票”扣除会有一些副作用,但在当前的征收管理实践中,“票”税收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税和大数据税基本上来自“票”的起点。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行核算成本、费用、损失等费用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写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内部凭证仅针对人与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凭外部凭证扣除。

四、在各种交易方式下建立“票”扣除的含义

根据28号公告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下,所得税抵扣证明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承包项目或提供劳务,境内企业购买的劳务不属于2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的从境外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费用。但从具体征管角度来看,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号命令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区域单位和非居民企业的中间销售应当以税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非居民企业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仍选择缴纳方式的,根据征管实践,不得强制缴纳税款,可与28号公告第十一条进行比较。

五、建立“分割单”可作为扣减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28号公告首次确定“分割单”可作为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和其他公司(包括关联公司)、本人在中国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或非应纳税劳务所产生的费用,有关方可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公司租赁(包括单一承租人租赁)、水、电、气、冷空气、加热、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资产,有关方可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确立扣减凭证的给予期限和纠正机会

28号公告要求企业在本年度所得税法规定的最终结算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应当在前一年取得但未取得税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在本年度未扣除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税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能够确认其费用真实性的信息,相应的费用可以补偿至该费用产生年度扣除,但补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最多五年的补偿期限只适用于税务局在实际发生年度后五年内未发现的公司。当年汇款后,税务局发现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第28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更换符合要求的税票和其他外部凭证。

七、建立不能在紧急情况下换税票的预防措施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因对方注销、撤销、依照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异常户等特殊情况不能补发、换发税票等外部凭证的,可以持下列资料确认费用真实性后,可以扣除费用:无法补发、换发税票等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组织注销、异常经营者、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八、虚开、不合规的税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明确规定,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没有区分受票人是真诚还是故意接受虚假发票。但是,如果发票人虚开发票,受票人不能扣除。

同时,28张公告要求不合规税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总结一般不合规税票供参考:(1)未填写付款人全名;(2)变更名称;(3)跨区域出具;(4)发票专用章不合规;(5)票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楚;(6)应注明但未注明;(7)自2017年7月1日起未填写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8)自2018年3月1日起,加油票为非成品油发票;(9)商品或服务税分类代码错误。

九、无票纳税与核定征收的关系

28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发、更换符合要求的税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有关信息确认费用真实性的,禁止在产生年度扣除相应费用。在税收实践中,只要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税收处理方法就是增税吗?在实践中,必须明确与所得税核定征收之间的关系。根据《征管法》及相关文件,检查局认为公司成本在检查过程中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做好工作<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实施)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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