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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 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0

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增值税政策

2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通知》解释了罕见药品增值税适用的简单征收政策。本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直属海关、中国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药品行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就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简单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经营者在选择简单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 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3%。

  三、经营者应单独计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情况。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不得单独核算。

  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罕见病药物明细(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趋势适当确立。

  配件:罕见病药物明细(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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