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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计算公式(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0

个股计算公式(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往往会遇到如何确定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问题。若经营成本明确错误,将导致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少缴税或多缴税的财务风险。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通过实际研究向大家讲解确定注册资本初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有四种方式:一是确定注册资本初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二是确定注册资本初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由实收制改为认购制后未缴纳注册资本的;三是确定三代直系血亲通过免费转让方式取得股权原值的方式;四是根据股权转让方式确定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

(一)确定缴纳注册资本的初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

工商登记公司只需缴纳注册资本的原股东转让其一定比例或全部股权的,原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步骤如下:

首先,如果初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前的投资成本是在注册资本具体支付的前提下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是法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并实际支付的注册资本作为经营成本。实际明确步骤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时,股权原值应当按照下列措施明确。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有效税金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局批准或批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和股份直接相关的有效税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例如,2018年10月,张女士以100万元现金成立了一家企业。2024年2月,张女士以150万元以下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刘先生。截至转让前,转让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在转让自然人股份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时的投资成本或股权原值为10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收入为:150万-100万=50万。张女士应缴纳50万个人所得税×20%=10万元。

第二,如果初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前的投资成本是具体缴纳的注册资本和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资本或股本,则其初始法人股东产生股权转让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是法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实际明确步骤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股权转让时,股权原值应当按照以下措施明确: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的,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应当按照增加金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定。

【经典案例1:利润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确认分析】

2019年6月,王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m公司100%的股份出售给李小姐。转让时,运营成本10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净资产账面总价值4000万元。假设税务局认为此次转让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正式依据,则认可转让价格。李小姐按规定缴纳了500万元(3500-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20%。2019年10月,李小姐决定将275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万元盈余公积转为注册资本。m公司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化为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回收企业股权后将原盈利积累转化为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解决如下: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股权的,公司原利润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记录在股票交易价格中,新股东获得利润积累转换为股本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在公司原利润积累中,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已记入股票交易价格,新股东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不计入股票交易价格,新股东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的计算公式(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此外,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回收企业股权后,应按以下顺序增加股本,即先增加应税利润积累,再增加免税利润积累。同时,当投资者在回收企业股权后将原利润积累转化为股本的新股东转让股权时,其财产原值实际支付给回收企业股权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化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李小姐免税解决了之前股权转让收入中列出的2500万元,其余2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0元)×20%)。

2019年12月,李小姐将m企业100%股权转让给孙先生,股权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第15条,由于被投资企业利润积累2750万元转增资本,其中2500万元免税,250万元部分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4000万减去3750万元),应缴纳50万元。

(二)确定直系血亲三代通过免费转让获得股权原值的方式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较低,视为有正式依据:继承还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立即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免费转让取得股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列出的,按照取得股份产生的有效税和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确定股权受让人根据股权转让方式再次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方式

1、在税务机关批准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时确定股权原值的方式: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有效税收和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总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17条的规定,如果股权转让人已经税务机关批准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人的股权原值应当确认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效税和股权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

【经典案例2:上次交易价格核准后,股权原转让确定分析】

2019年6月,王先生将平价股份转让给李小姐,持有m公司100%股权,持股成本1000万元。根据《净资产核定法》,税务局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李小姐根据税务局批准的收入缴纳了400万元个人所得税(相关税费略)。2024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100万元,税务局认为价格实惠。再次转让股权时,请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第16条,股权转让人已经税务机关批准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人的股权原值应当与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3100万元,减去3000万元。

2、股权受让人多次取得被投资企业同一股权的,在转让部分股权时,选择“加权平均法”确认其股权原值

【经典案例3:股权原值确认分析在数次投资的前提下】

2017年,王先生以100万元现金投资m公司10%股权;2018年,他以200万元现金投资m公司,获得m公司10%股权;2019年,王先生继续以300万元现金增资m公司,并获得10%股权。到目前为止,王先生持有m公司30%的股权。2024年,王先生转让了M企业1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请分析王先生在2024年转让了M企业10%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18条的规定,如果股权受让人多次获得同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时,应选择“加权平均法”确认其原始股权价值。因此,鉴于这一要求,王先生转让m企业10%股权的股权原值应按照加权平均法确定。

股份原值=[(1000×10% 200 ×10% 300 ×10% )]÷(10% 10% 10%=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200=200(万元)

个税应纳税额=2000×20%=40(万元)

(四)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未缴纳注册资本的初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

在注册资本从实收制度改为认购制度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的原计税基础是减少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转让原升值空间(税收基础),股权转让价格涵盖实收资本,因为不符合市场评价法评价公司净资产,股权转让价格按净资产法定价,净资产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因此实收资本包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结论如下:

首先,在实行注册资本实收制度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税收基础的投资,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

股票的计算公式(投资成本包括哪些)

第二,在注册资本改为认购制度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支付的注册资本不进行会计处理,股权转让收入为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实际支付给公司的部分资产)。

第三,在注册资本改为认购制度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前未支付的部分注册资本已经支付,则补充支付的部分注册资本必须包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则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前,股东未支付的部分注册资本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未支付的部分注册资本需要由股份买方在接受股份后再次补充,补充支付的部分注册资本不得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实际支付给公司的部分注册资产)。

[ 经典案例4:注册资本自实缴制度改为自然人股东认缴制度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案件介绍

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500万元,由甲乙双方认缴。在企业章程中,甲注资300万元,乙注资2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2024年5月1日,甲注资300万元,甲期满实际投资350万元,乙注资200万元每日投资企业。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31日,企业向当地银行办理营运资金贷款1000万元,年利息100万元。2024年3月1日,法定股东B将其在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400万元。B未支付的出资金额由新股东C支付。请分析法定股东B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股权原值的确定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条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以现金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按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取得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有效税之和确认。由于B注资200万元将于2024年5月1日投资企业,但2024年3月1日,法定股东B将其在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400万元,B未付出资额由新股东C支付。因此,2024年3月1日,B股东将股权转让给C,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的股权投资成本或股权原值为0。因此,法人股东乙方应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0-0)×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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