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0
土地在股权转让中是否缴纳增值税(新土地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实例:

我公司以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开展房地产开发。后来,由于资金原因,项目公司选择将100%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从法律上讲,股权转让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不用说,本案的法律事实是股权转让交易,而不是土地使用权交易。如果两者混为一谈,就意味着将股东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为一谈,改变了有限公司的基本存在。这在法律上是不可接受的。
为什么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存在风险?
这件事的根源在于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我们先来看看这份文件是怎么说的:
本文件显示了税务局对“本质上比形式更重要”原则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公司100%的股份一次性转让是一种方式。税务局认为土地和住房交易是本质。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应根据业务本质自然缴纳,防止了中国的税收外流,这是非常完美的。自然687号文件的实施背景和案例细节极其复杂,这里就不深入讨论了。仅对文档本身及后续影响进行一些分析。
最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自发布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不仅是企业和税务局之间的争议,税务局对该文件的认知也不同,主要体现在文件的适用性上,什么是100%一次性转让,如何看待财产通常是土地和房地产以及谁来纳税。让我们谈谈我的个人观点。
三、关于687号文件的适用性
687号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给广西税务局,属于税务局文件中的“审批”。根据审批的实际可用性,《国家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如下: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审批应该是一件事,也没有抄送其他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只审批了这个案例。从法律意义上说,只对广西税务局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其他地方税务局在本质上比形式更重要的原则下,仍然可以参考执行,这是不便的。
四、如何看待100%的股份一次性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项目公司有两个股东,两个股东同时转让了所有股权,文件使用了这个术语。如果实际企业想避免687号文件的阴影,最好重新定位股权转让模式:
首先,最好不要一次性转让100%的股份。实际上,股权迁移一般是分批分批的。因此,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两次甚至三次不同的迁移,时间间隔应尽可能长,如一年以上;
第二,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在转让模式设计上尽量不转让给一个股东,可以考虑转让给不同的股东,防止一起转让陷阱。
五、如何看待“以股份形式表现的财产通常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这也是687号文件定义纳税的重要条件。换句话说,股权的本质是财产,财产通常是土地财产,因此有必要进行渗透。在实践中,如果建设项目企业只有一块土地,自然没有什么可说的。如果有其他资产和业务,这个定义能被打倒吗?文件没有给出答案,我觉得至少三分之二的土地财产可以做这样的理解。

6.谁应该缴纳687号文件的土地增值税?
这似乎不是问题,但却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按照687号文件进行评估,股权转让本质上就是土地房地产转让,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谁应该是纳税人?税务局仍然有很多异议。
项目公司纳税明显错误。对于项目公司来说,税收基本没有变化,只变成了股东。股东应该纳税吗?看似不对,但从文件语言来看,股东转让股权被视为土地房地产转让,所以我的理解应该是股东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当股东缴纳土地增值税后,项目公司将来再次转让土地房地产时,如何界定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如果按账面价值计算,会导致土地增值税多缴,所以我理解应该按照股权转让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因为股东在上一个环节已经缴纳了税款。
七、我最后的见解
1、687号文件就像一个幽灵,总是回旋在公司头上,尤其是房地产公司项目转让时,一定要注意687号文件的风险。
2、我不同意687号文件的穿透原则。许多税务局在实践中并不一刀切,这表明大多数人实际上对这份文件感到怀疑。
3、然而,企业不应该把希望寄托在税务局的理解上。最好的办法是提前为收购方式的设计做好准备,防止100%的股份一次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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