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0
软件的作权备案流程包括哪些(作权备案有哪些手续)
软件的作权备案流程是什么?( 作权备案的手续是什么?
第一步是填写表格。您必须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填写计算机技术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将生成验收号码。您需要直接打印、盖章或签名申请表。
第二步是提交书面材料,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盖章、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前30页、后30页不足60页的,应提交所有产权证明材料。
第三步是审理。作权备案文件初步审查成功后,版权保护中心将进行审理。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免收计算机技术作权登记费。
第四部分是验证。版权保护中心将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更正通知。
第五步是领取证书。通过考试大约需要30到60天才能领取作权登记证书。

法律规定:
《着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具有作权。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作者所属国家或者经常居住的国家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的,依照本法具有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合同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大国作者及其无国籍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软件作权备案有哪些步骤?
1、办理手续
填写申请表,#8211;→提交申请文件,#8212;→注册机构受理申请;→核查–→取得注册证书
注:如果注册软件的作权继承(转让、承担或继承),权利继承人在办理作权登记时,应首先对软件的作权记录进行概述和查看。(需填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看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用户首先注册,然后用户登录,在线填写申请表,确定、提交和在线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审理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申请文件,并向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审理标准的,发出更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技术备案方法的要求,如果申请文件不足,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更正通知书的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5、核查
经核实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的要求,如果申请文件不足,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更正通知书的规定 30个工作日后提交更正材料,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6、取得登记证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我中心网站,查看软件的作权备案公示。北京地区申请人或代理人查看申请软件的注册公告后,可在软件注册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到核心版权注册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在其他地方。我中心将根据申请表中经常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尽快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通讯地址。
在哪里提交软件作权申请?
1、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准备好自己的材料,然后通过微信预约,按约定的时间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邮件材料。这种方法的关键是使用对软件作权申请材料非常熟悉的作权人,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使用,其优点是不消耗其他费用。缺点是办理时间太长,如果出现更正,可能无法申请。
3、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4、委托代理公司提交申请。现在很多单位都有这项服务。特点是方便快捷,不足之处在于必须支付费用。
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益的申请形式。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评估的唯一的软件注册组织,负责国家计算机技术的具体工作。您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注册大厅,也可以使用注册信件或快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软件注册部门。
在软件中办理作权登记的过程是什么?
第一步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填写作权登记申请表,并打印盖章;
第二步是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表、软件鉴定材料和证明材料。如果是北京的申请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场办理;如果是异地申请人,可以将材料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第三步,登记机构审查后,通知申请人支付费用,并提交受理通知书。
第四步,验证。符合规定的,应当颁发登记证,并予以公告;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更正,直至审查通过。
申请登记时限:
审理期:1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
认证期:受理后两个多月颁发证书。
《着作权法》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在公众面前公布的权利;
(二)签名权,即作者身份、作品签名权;
(三)修改权,即被他人修改或者变更内容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扭曲、伪造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印刷、拓印、音频、录影、翻录、重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六)发行权,也就是说,通过销售或赠与向社会提供内容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7)租赁权,即允许他人临时应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技术的权利,除非计算机技术不是租赁的关键基础;
(八)展览权,即公布展示绘画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布表演作品,以各种方式公布播放内容的表演权;
(十)放映权,也就是说,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布重现艺术、拍摄、电影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发布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直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的传输标志、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社会作品,使群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内容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也就是说,通过拍摄电影或通过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造具有原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将作品从一个标准字转化为另一个语言文本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通过选择或编辑,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作权人应当拥有的其他权利。
保护作权是指思想的表达,而不是维护概念本身,毕竟,在保证财产权的同时,仍然需要人类文明的积累和知识和信息的传播,然后算法、数学原理、技术或设备的设计不是作权所需的保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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