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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使用范围标准负面清单(工会经费管理内容)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0

负面清单(工会经费管理内容)工会经费使用范围规范

  工会经费使用范围规范负面清单

  (1)用于为会员和员工举办活动。

  1.禁止职工活动超标、超范围奖励。

  2.禁止非法乱设奖项。

  3.禁止用现金奖励代替实体奖励。

  4.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员工和参与者发放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组织员工活动的机会。

  5.任何方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如通讯费、加班费、差旅费、年终奖金等,禁止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向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

  6.禁止购买和分发各种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而不是组织员工活动。

  7.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擅自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练习费、表演费、误餐费等。

  8.禁止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私自增加工会经费填补会费短缺的要求。

(二)维护职工权益。

  1.各工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慰问员工、困难补贴、帮助和救助制度,但必须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严禁按职位和等级制定标准。制定的制度应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程序决定,并在向平级单位报告后实施。

  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准确明确援助范围和援助对象,确保困难援助对象在市总援助数据库中,严禁私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

  1.禁止擅自提高标准,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2.严禁擅自提高会议费和培训费标准。

  3.禁止在旅游景点和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会议。

  4.禁止以会议、培训和官方接待的名义分配公款旅游。

  5.禁止以会议和培训为名的机构进行高消费娱乐和健身运动。

  6.禁止以会议和培训的名义向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分发礼品、商业账单、纪念品和当地产品。

  7.禁止以会议和培训为名的机构用餐或安排宴会。

  8.禁止公务接待超标、超范围。

  9.禁止报销与会议、培训和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10.严禁将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的盈余费用存入承办单位,产生“小金库”。

  11.禁止以会议和培训的名义虚假列出费用,迁移、隐匿资金,或者向下属工会分配、转移费用。

(四)用于员工福利等方面。

  1.禁止擅自提高标准,发放节日慰问品。

  2.节日慰问品禁止现金分发。

  3.禁止以现金方式发放生日蛋糕、电影券等。

  4.严禁在《底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允许范围以外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和现金补贴。

(五)工会经费的其他使用。

  1.严禁使用工会资金支付工会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费用。必须给予其他单位财政支持的现象,应当按照“三重一大”程序执行决策,经平级单位批准后实施。

  2.禁止占用工会经费。不得向员工发放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不得发放工会资金的,应当承担各种奖励;不得用工会资金支付办公空间相关费用;不得用工会资金支付职业代表大会(地区、领域职业代表大会工作除外)、员工体检费、员工餐费、员工食堂费、员工丧葬费、退休人员费等费用由管理支付。

  3.禁止违反市总工会有关劳动模范和一线职工疗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擅自扩大疗养人员的范围或者提高标准;禁止机构在文件规定的地点以外进行疗养。

  4.严禁使用工会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活动。

  5.严禁用工会资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对非法集资活动给予经济担保。

  工会资金管理水平

  1.禁止工会会计不独立核算;严禁将工会资金用于经营。因特殊原因无单独工会账户的,其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托管。

  2.禁止工会资金列出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如利用本地区(系统)工会资金向机关总部成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等。

  3.禁止无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工会会计工作,禁止不相容的职位适应。

  4.禁止不按规定编制负债表、收支表、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等表格。

  5.禁止无预算、超预算费用,禁止不履行相关程序的额外预算。

  6.未经平级工会经审会核实,禁止工会经费收支预(决)。

  7.禁止租赁、借用工会账户,禁止管理和使用工会账户非法开设“小金库”。

  8.禁止违反“三重一大”要求,支出各种大额资金。

工会经费使用范围标准负面清单(工会经费管理内容)

  9.禁止工会经费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一致、虚假发票应用、税票无清单、费用无清单、无分配记录或分配记录无本人或代理签名、借据记录等非标准财务行为。

工会经费使用范围标准负面清单(工会经费管理内容)

  10.禁止非法借用工会经费,也将工会经费转移给平级单位。

  11.禁止购买固定资产不进入账户,固定资产不定期库存,不及时解决财产损失和财产损失,不准备或备案固定资产账户。

  工会经(会)费收缴水平

  1.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不按职工工资的2%记提或者少提工会经费。

  2.禁止不将财政转让工会资金记入拨付资金收入;严禁在往来科目中计算应计入的收入资金,产生“小金库”。

  3.禁止下属工会不按规定比例上交工会经费。

  4.禁止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有关要求

  1.各工会在严格执行《负面清单》规定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市委和全体工会的需要,积极推进服务中心工作和员工群众的新工作思路,勇于创新工作方法,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切实保护员工利益,充分利用工会效果,真正成为员工信任的“母亲之家”。

  2.市总工会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负面清单》,确保工会资金合规有效使用。

  3.当负面清单与区域(系统)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制度和要求不一致时,以区域(系统)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制度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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