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0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软件企业评估的基本条件)

软件制造商的税收政策:
1.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中国新软件生产公司经认定后,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作为西部地区开设软件项目的资产投资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80%的比例退还
3.软件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对人或单位从事“技术转让、科研开发业务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免税增值税。
二是相关规定,从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的公司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税增值税。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时已征收的免税增值税,在经营者未来应缴增值税中扣除,年内不能扣除的,予以退税。
4.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项目,按照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由公司用于研发软件项目和再生产,不作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地化转型后出售进口软件,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
其中,本土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重新定位、改进和转换,然后在销售前纯粹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但不包括在内
软件行业鉴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公司资质
(1)按规定在中国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程序开发、生产、系统集成、业务系统等相应技术咨询关键业务。
2、研发能力

(1)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公司销售(运营)总收入的6%,中国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研发费用的60%;
(2)签订合同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公司原月平均员工人数的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公司原月平均员工人数的不低于20%。
3、业务收入的比例
(1)公司年软件销售(运营)收入一般占公司年薪总额的50%以下,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运营)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40%以下。其中,软件项目自主研发销售(运营)收入一般不低于公司总收入的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运营)收入不低于公司总收入的30%)。
1.软件开发企业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具体发放的员工工资
2.软件开发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可以在销售(运营)收入的8%内按实际扣除广告费用,超出比例的宣传费用可以永久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
3.从事程序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备案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际扣除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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