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0
工会经费的申请基数是什么(工会经费的申请基数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拨付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允许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属于国有特色的公司,其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公司工资总额,也不得在估计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工会经费的数额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具体分发数”不是“实发数”。“实际数量”一般是指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员工支付的具体工资金额。扣除的相关费用将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我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一些企业也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党费、会员费、书籍费等。

显然,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工会资金的数量,应当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的个人工资和工资费用,即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公积金之前的应付数量,相当于“应付工资”的定义。
Copyright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