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3-01 浏览次数:0
有限公司章程模板是什么(公司规章简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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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___
第二章公司业务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rmb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由拥有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布3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支付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或者推荐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其注资份额有投票权;
(二)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股东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的竞选和竞选;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规定取得股利并转让;
(五)其他股东转让注资优先;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金;
(七)公司终止后,按规定分配给公司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二)按时缴纳认缴的注资;
(三)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债务;
(四)股东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收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许多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注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批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注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许可;不愿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注资。不购买转让注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按照规定转让注资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中记录买受人的姓名、住所及其转让的出资额。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权力、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行使下列权力的较高权力机构: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融资计划;
(二)竞选、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三)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竞选和更换,确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决议允许股东大会、(或执行董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决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预算计划;
(七)决议允许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决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议出售公司债务卷;
(十)决议股东转让出资给股东以外的人;
(十一)对公司合作、分立、变更公司方式、散伙、结算作出决议;
(十二)变更公司规章。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注资较多的股东集结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注资较多的股东集结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按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代表1临时会议/表决权在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十分之一/3.可以举办以上监事建议。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大会,但委托书应当注明受托人的权限。
有限公司章程的范本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公司的部门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温州市(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写登记机关名称)登记,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会计、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股东因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因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义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与股东自身财产不同的,应当对公司负债负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坚决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规章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登记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实行一次性注资。
第四章股东名称(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股东投资:
XXX以方式注资1万元,年月日前全额缴纳。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原因
方法、权力、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立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履行下列权力:
1、确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融资计划;
2、委托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3、决议允许执行董事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对允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预算计划进行审查;
6、决定允许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的计划;
7、决定提高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8、决定出售公司债务卷;
9、决定公司的合作、分立、分离、结算或变更;
10、变更公司规章;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的权力作出决定时,书面通知应当由股东签字备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但连任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承担责任,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确定股东;
3、确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式;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预算计划;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亏损计划;
6、制定公司升级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其出售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作、分立、分离或改变公司方式的计划;
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
9、确定聘用或辞退公司主管和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确定聘用或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和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主管,由执行董事聘用或者辞退。主管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执行董事的确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式;
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实际规章;
6、聘用或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
7、除执行董事确定聘用或者辞退外,确定聘用或者辞退的经理;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八条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对股东承担责任,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检查公司会计;
2、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公司规章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豁免意见;
3、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建议;
6、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一式份,其中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验资机构和公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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