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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

发布日期:2025-03-01 浏览次数:0

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能弥补损失吗(资本公积能弥补损失吗)

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

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吗)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提到,根据《九民纪要》对赌博协议的态度,最高法院选择了前者,因为“回购=减资”的思维缺陷,以及是否允许库存股进行操作,然后滑向“逃避投资”。那么,在合理认同赌博协议的前提下,有没有选择第三条路径呢?

以下是山东省高等法院的一个例子。本案确实走出了独特的“第三条道路”。本案为天津硅谷天堂合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曹务波、山东汉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伙纠纷。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1年4月9日,韩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曹务波与原告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韩林公司增资合同》(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第一条承诺,本案原告向韩林公司溢价增资,增资金额rmb4900万元(其中700万元作为韩林公司注册资本,其他4200万元进入韩林公司资本公积金)。增资结束后,原告拥有韩林公司新注册资本700万元。根据《增资协议》第四条第(7)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韩林公司或曹务波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韩林公司股份:(1)韩林公司在2013年底前未公开发行a股;(2)韩林公司2011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纯利润小于1.6万元。2014年4月30日前,原告的回购确定应书面通知韩林公司或曹务波。回购对价以原告拟转让股权对应的韩林公司去年经审计净资产和原告投资额加年资本成本8%计算(单利计算)为准。

此后,根据韩林公司2011年审计的财务报表,韩林公司2011年净利润远低于1.6万元,不能满足a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要求。根据《增资协议》的承诺,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致函汉林公司和曹务波,明确规定两名被告以原告投资4900万元加年资本成本8%的价格履行股权回购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省高等法院不支持原告规定韩林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诉讼请求,但支持原告主张韩林公司与曹务波共同偿还注资,包括公司资本公积4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到目前为止,资本公积学科对赌博协议的最终危害已经暴露出来。也就是说,在中国省高等法院,一些案件同意将资本公积的溢价作为赌博失败后的补偿,这与“回购=减资”的路径选择非常不同,供您参考和思考。

本案更深刻的意义在于,《中国公司法》对“资本公积”禁止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填补公司的损失,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改善公司的资产。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公司的损失。“,从文学解释的角度来看,但后来要求的事项是资本公积的禁止,即168条但书不禁止,可以实施,从这个角度来看,山东省高等法院的实际操作,也是“法律”,但有效解决九民纪要的思想缺陷和山东省高等法院的实际选择,也需要留在公司法未来修改“财富限制”的相关法律,寻求原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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