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3-01 浏览次数:0
有利的政策!财政部宣布继续实施适用文化公司发展增值税政策
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报道,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公司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明了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公司发展的增值税政策。原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适用文化企业增值税发展政策的通知
税务〔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中商业文化机构转型为企业、进一步支持文化公司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2018〕124)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公司发展,实施适用文化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电影企业集团(含成员企业)(含中间、省、市、县级)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允许从事电影制作、销售和播出。、销售电影复制(包括数字复制)收入、电影版权转让(包括转让和许可)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增值税免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根据政策要求,选择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根据政策要求,选择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管理公司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适用文化公司发展多项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2014〕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减少增值税。在通知发出前已征收仓库的,可以在纳税期间抵扣应缴税款或者退还仓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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