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3-01 浏览次数:0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提前起草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选择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平等的原则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合理的方式提醒另一方注意避免或者减少与另一方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说明条款。如果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提醒或表明责任,导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重要利益相关的条款,另一方可以认为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一、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义表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声明无效;
6、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不科学地免除或减少其义务,加剧另一方义务,限制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7、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二、有争议怎么处理?
对格式条款的认知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的理解进行表述。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经典案例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专利合同案件中,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开始准备履行合同,被告在此期间一直在选址,但尚未具体履行合同。被告将合同中的理性期限纳入五天,但根据生活实践和商业惯例,被许可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不太可能进行项目选址等前期准备工作。将期限纳入五天显然加剧了被许可人的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加重另一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在《加盟协议》中,8.2.2条文失效。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民初3106号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要求:“如果格式条款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要求,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义务、加剧对方义务、清除对方关键权益的,该条款无效。”该内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不能由合同当事人清除。导言第二款的内容属于《担保法》第四十条的清除,因此《vip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的上述内容无效。

鉴于“您和爱奇艺都同意上述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您不会声称该条款违法或无效,理由是爱奇艺没有履行有效的提醒责任。”《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选择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平等原则,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合理的方式向另一方报告免除或限制其义务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说明该条款。”因此,法院认为,格式条款提示责任是格式条款提供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向合同对方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爱奇艺公司根据格式条款提供商的位置,规定合同对方承诺放弃格式条款违法或无效,理由是爱奇艺公司未能履行有效的提醒责任,以达到免除或减少其法定义务的效果。它属于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拟定其已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本质上是通过格式条款,清除合同对方的法定权利,避免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涉案VIP会员协议”中,爱奇艺为履行提醒责任而标明下水平线的句子是没有标明下水平线的句子的两倍,因此无法确定其已经履行了有效的提醒责任。综上所述,上述内容无效。
四、汇总
法院根据一般生活实践和商业惯例,在京0108民初48797号案中,合同文本的识别是格式条款一方不科学地免除或减少其义务,加剧另一方义务,限制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这也是格式条款被识别无效的最常见原因。但在京0491民初3106号(2024)案中,法院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未能有效提示责任,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对彼此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承诺无效。因此,格式条款的应用需要谨慎,在签订合同时也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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