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怎么变更法人机构?(银行怎么变更法人机构?)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怎样改变银行的法人组织?
法人变更包括: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变更、居住变更、组织结构变更、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吸收合并
、新建合并等。
上述银行事项的变更由下属控制机关审理并报上级控制机关决定的,自上级控制机关收到详细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确定;同一控制机关审理、核实、决定的,自审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确定。
1、更改银行名称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
商业银行法
人类组织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审理、核实和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当地银监局审理、核实和决定。
2、变更银行股权
中国商业银行
股东变更
,其股东资格标准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国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标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权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持股申请由银监会审理、核实、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权总额超过5%的股东的变更申请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申请由当地银监局审理、核实和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变更,必须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资本总额或股权总额在1%以上或5%以下的股东。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权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必须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与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详细、真实地公布其关联性。
3、变更银行注册资本
中资企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理、核实和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审理、核实和决定。
中国商业银行根据资本配置或募集新股权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之前,还应通过资本配置或募集新股权的方案进行审批。与前款规定相同,方案审批的审核、审核和确定程序。
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交易股份:
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中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该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理、核实和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的发行股份和销售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审理、核实和决定。
4、变更银行规则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监会审理、核实、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当地银监局审理、核实和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份、注册资本或经营范围的,必须在确定机关批准的6个月内修改相应规定,并向确定机关报告。
5、变更银行住所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居所,应有与市场拓展相一致的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措施和其他设备。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审理、核实、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当地银监局审理、核实和决定。
如果中资商业银行实际位置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原因发生变化而未改变,则无需申请变更住所,但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其申报授予金融许可证。
银行监督管理机构
,之后再换金融许可证。
中资商业银行因房屋维修、增建、改建等因素临时变更住宅6个月内的,不需要变更住宅申请,但应当在原住宅、临时住宅公示,并提前10日向授予其金融许可证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居住地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回迁原居住地,应当提前10日向授予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复制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证明、相关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予以公告。
6、变更银行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应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结构,由银监会审理、核实、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结构由当地银监局审理和初步审查,由银监会核实和决定。
7、银行分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应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开,由银监会审理、核实、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分离由当地银监局审理,初步审查,由银监会审查决定。
存续分立的,分立公示期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
新设立的,分立公示期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
8、银行的合并
中国商业银行合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合作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由银监会审理、核实、决定;其他合作由当地银监局审理和初步审查,由银监会核实和决定。
吸收合并的,合并公告期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根据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根据法人机构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子公司开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
新合并的,合并公告期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