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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核准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3

法定代表人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第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法定代表者

变更审批。

第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居住地、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关键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行政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联合会、股东会或校长中明确。

四、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

(二) 审理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方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必须更正的相关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进行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行政单位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或者申请人提交所有更正申请材料。

申请行政许可

审判或不受理,将出示盖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三)核查

依法核实申报材料,在审查期间,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影响他人重要权益的,应当告知利益相关者。申请者和利益相关者有权进行陈述和辩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征求申请人、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符合听证要求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举办听证会,开展听证会。不计算听证所需的时间。

行政许可期限

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核准

(四)确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证书面确定。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要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并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送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发送给申请人。

第五,行政许可期限

自审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这个批准项目不需要钱。

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形式:

可以通过信件、直接送达市教委等方式提出申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街109号

北京教育委员会 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0031

手机:66075007

八、北京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核准

北京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立即下载)

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

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联合办学机构变更申请;

(二)中外合作关于同意变更联合办学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协议;

(三)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国内或外商盖章);

(四)原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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