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作者: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改变企业名称
(一)公司
法人代表
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名称变更事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四)董事会//
股东会决议
(正本1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改变居住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五)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必须提前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各一份);
变更法人代表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一份,委任方按公司章程规定出示,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提高投资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四)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证书(1)(原件一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规章制度、合同修正案(原件各一份,外商独资企业免缴合同);
(六)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书;
(七)新外商投资者的信用证明(正本一份)。
变更实收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六、减少投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五)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证书(1)(原件一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规章制度、合同修正案(原件各一份,外商独资企业免缴合同);
(七)报纸上发布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一份,自公示之日起45天后可申请减资备案);
(八)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原件一份);
改变经营范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各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四)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证书(1)(原件一份);
(五)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确定必须提前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各一份)。
改变经营期限八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投资者主体资格证书;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五)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证书(1)(原件一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规章制度、合同修正案(原件各一份,外商独资企业免缴合同);
改变投资者的名称或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投资者改名后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五)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证书(1)(原件一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规章制度、合同修正案(原件各一份,外商独资企业免缴合同);
(七)投资者姓名或姓名变更的确认;
变更投资者股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股份
转让合同
(正本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审批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也应当经产权交易机构公证。不属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决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证书(1)(原件一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规章制度、合同修正案(原件各一份,外商独资企业免缴合同);
(七)新投资者资格证书;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一份);
十一、到外地设立或撤销支部(做事)组织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 (正本1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十二、迁移地点(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变更居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page]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一份)和全团原件;
(三)迁入地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原件一份);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五)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
(六)海关、地税、国税注销证明(原件各一份);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缴销图章确认(原件一份);
(八)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迁入当地(变更居住地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三)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正本一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五)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证书(1)(原件一份);
(六)迁出地登记机关允许迁移的证明(原件一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规章、合同修正案原件(原件各一份,外商独资企业免缴合同);
(八)保存完整的公司原始档案(原件一份);
(九)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各一份)。
表明:
(一)企业住所租赁给投资者的,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备案的租赁协议(原件一份)和投资者出具的申请声明(原件一份);住宅给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申请申明(原件一份)和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居住地为企业所有,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证原件)。
(二)投资者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必须验证原件(复印件1份);无法提交正本核查的:①属于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地使领馆认证文件(原件一份);属于港澳地区的投资者,必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中国法律援助(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分别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一份);②我国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法人企业。<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投资者姓名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①外商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国家(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验证),外商投资者提交国家(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验证)。上述确认无法提交正本核查的,属于海外投资者的,必须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文件(正本一份)。;属于香港、澳门地区的公司,必须提交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认证文件,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一份);②我们国家的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语文档,确认必须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一份)。
(四)外语文档,确认必须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