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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代理记账基本规范(【甘肃兰州】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作者:CEO | 发布时间:2024-12-25
【甘肃兰州】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代理记账作为代理领域发展最快的代理模块,无疑是黑马。市场需求决定了代理记账的发展。今天,小惠将带您了解甘肃省的代理记账服务 制度和内容。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簿记业务,扩大簿记服务业,提高簿记效率,确保簿记业务质量,促进簿记行业信息规划,促进簿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制度》、本规范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和连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本规范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本规范所称簿记机构,是指从事簿记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范所指委托单位,是指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部门。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会计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会计、算钱、报税等会计业务的社会财税咨询活动。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维护客户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质量优先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的各项承诺,在委托单位带来必要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质量。

(2)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流程管理、严格的流程管理和实施,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账簿,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办理财务会计。

(四)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实行三级审计制度。一级审批是对原始凭证等初始会计账簿的审核,二级审批是对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业务的审核,三级审核是对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审核。三级审核应分离职能,各司其职。

二、单独从业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保持应有的意识,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单位、人员或单位的非法干涉。

(2)簿记机构应当拒绝委托单位提示其进行不当的会计处理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其他委托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依法劝阻或者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

三、诚信原则

(1)代理记账机构在实施代理业务时,应当遵守信用、承诺、诚信,在追求自身权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实施代理记账业务的过程中保持各方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向或习惯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负霸市。

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承担保管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账簿的义务。业务处理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退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账簿,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机构应完善内部流程、评估体系等业务体系,加强深层客户权益保护体系,有效提高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4)簿记机构适应互联网对行业的重大变化,促进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五、量比承担的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在承包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项目需求和业务环境,并评估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的委托标准。

(2)代理记账机构在承包代理记账业务时,应综合考虑代理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确保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业务规定。

第四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实际操作水平。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权益,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利。。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合理利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专业谨慎,不得自行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4、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释委托单位提出的相关会计处理标准和具体业务,解决相关问题。

5、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机关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创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了解和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6、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要切实营造“守法、独立、客观、公平”的专业形象,树立“诚实守信、品行为主、坚持规则、不做假账”的专业理念,诚信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委托客户办理以下业务:

1、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是向外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材料。

四、受托人委托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受委托,应提供以下基本财税咨询:

一、处理原始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审核、分类汇总和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二、财务会计。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付账款和商业票据;

(二)财产的接收、调整和使用;

(三)债务的产生和结算;

(四)资产、基金调整;

(五)计算收入、费用、费用和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三、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分期编制。包括但不限于负债表、利润表、现流表和附注。每月编制试算平衡表和银行余额调整表。

四、税务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审批国家、地方税务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按照税务管理规定办理税务申报。

五、解释委托单位在财务会计、会计报告、税务等方面的日常问题。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提供以下升值财税咨询:

一、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理财等,为用户提供以下财务服务。

二、管理服务。为用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和费用分析报告,并提出管理服务建议。

第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的开立、变更、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出具经营税务管理证明;出具其他税务证明;减税、免税、退税申请等。

四、财税咨询服务。包括预警和评估财税风险、建立和完善财税管理制度、制定和协助实施税务解决方案等。

五、财税知识培训。

六、税务档案托管服务。

第三章 业务标准

第八条 依法设立会计凭证但不符合会计机构或财务人员要求的企业,委托簿记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贷款货币的收支和储存,所有原始凭证材料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和保管。

二、委托单位应当能够正确填写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材料。

三、委托单位必须具备会计档案交接、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单位应当继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加强管理,确保资产安全、详细,确保原始凭证材料的实际、合法、准确、详细。

第九条 除符合国家要求的基本条件外,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项目需要、了解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实力的从业人员。

二、有完善的岗责制度、制度制度、绩效制度和标准工作流程。

三、保密标准、业务规则、质量标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规范。

四、会计软件或信息系统,符合国家规范,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求。

第十条 借助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财务会计的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财务信息系统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2013]20号)规定的标准。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立即收集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数据;

二、形成会计凭证、账簿、表格等会计账簿;

三、转换、导出、分析、应用会计账簿。

第四章 内部机构、职位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质量,记账机构包含部门间、部门内各岗位之间不兼容的职责职能,必须分开。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包含单位,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记账机构所包含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当与档案管理部门分开。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所包含的财务会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的有关规定,分别设立财务主管、财务主管、会计人员等不兼容职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主管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审核和申报;

(二)抽查核实会计凭证和会计凭证(即三级审核);

(三)承担核查工作,确保账目和账目一致。处理和指导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和账目不一致;

(四)解释委托单位在财务会计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五)承担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培训。

二、财务主管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含应附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批(二级审批);

(二)承担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辅料、成品、固资、低价值易耗品、外包装、商品、制造成本、产品成本的会计转账业务计算;

(三)承担会计核对、会计核实、余额调整等异常及时报告;

(四)承担月末支付,编制上传转账分录。

三、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原始凭证的接受和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批(一级审批);

(二)承担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会计业务会计工作;

(三)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查,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进行评估;

(四)承担与委托单位出纳人员的联系和沟通。

财务主管和会计主管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资格。

第五章 保密标准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业务、会计、技术、产品信息、客户信息或者其他标有保密文件和信息内容的传统秘密,由于履行“代理记账委托协议”而获得或者收到的委托单位 秘密,未经委托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为公司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和工作中知道的用户秘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提供和公布,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地,也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责任制,建立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至少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核心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标准分为基本规范和实际标准,实际规范的制定应遵循本规范。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记账行业分会解释。国家财税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代理记账五大常见问题

1、一些簿记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力和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当他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问题时,他们往往无法区分义务。因此,在选择代理公司时,公司应该更加谨慎。

2、一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格(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岗位许可证等)。如果出现问题,他们可以逃避义务,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会计服务企业时应注意的事项。

3、会计软件只有在财政局备案后才能使用。一些簿记企业没有使用财政部批准的会计软件来代替手工簿记。

4、会计资料交接不便,不规范。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委托部门的原始会计凭证和资料时,未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丢失或损坏时无法搜索。

5、簿记企业一般按时或定期上门,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在公司随时办理和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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