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新发票管理办法)
作者:公司注册代办 | 发布时间:2025-02-21实施发票管理办法(2022年新发票管理办法)
申税小,我是上海的一家公司财务,不久前收到了本市某税务检查局出具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员告诉我们,一些早期私人增值发票已经被上游税务管理部门定义为“虚假”(想知道什么是“虚假”,看看这个问题),有点恐慌,以后该怎么办?
不要惊慌,这是税务机关提示,公司需要考虑私人增值发票的风险。只需配合检查局按步骤做好以下工作。一起来看看吧!
01 配合提供信息
受票公司的公司法人和财务主管在核实检查员的税务检查证书和相关税务执法文件后,应根据检查员的需要提供与税务发票和相关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入库记录(如有)、所涉及的税票属于月度增值税申报表、抵税清单和会计入账年度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
提示
需要取得证据材料复制件的,被告或者原储存企业(本人)应当按照《税务检查案件处理程序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确认正确”和原储存地址并盖章。
02 配合检查了解
公司法人、财务总监等被告、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回应理解(研究)、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税务检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抓目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避免、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检查:
(一)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局记录、音频、录像、拍照、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三)在调查期间迁移、隐匿、消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其他不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
03 配合后续处理
税务检查结束后,确定经营者涉及税务检查或行政处罚的,税务检查单位应当出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等税务执法文件。会计人员可以凭相关税务执法文件到税务大厅现场支付,也可以通过登录在线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支付。
步骤很简单吗!最后,对于小型纳税申报单,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这种税收风险的形成,关键是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具体买卖双方应与票据、银行资金等信息保持一致,建议企业会计人员掌握相关税收政策。
政策归纳(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17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者虚开增值税发票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票〔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票)〔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