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作者:公司注册代办 | 发布时间:2025-02-22推进“放管服”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法,改善税务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9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委托、委托、委托、服务”改革的声明》 加大推进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加大推进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改进力度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知》在扩大即办范畴方面强调:
(一)纳税人未办理税务事项,主动到税务局办理清税的,税务局可以根据经营者给予的营业执照及时出示清税公文。(2)申请税务事项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处罚纳税人,主动向税务局办理税务清算。信息完整的,税务局应当及时出示税务清算文件;材料不均匀的,可以采用“承诺制度”处理,承诺后及时出示税务清算文件。(3)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布破产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破产程序的,税务局应当及时出示税务清算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死欠”。
《通知》规定,在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的业务处理流程方面: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应当消除异常状态,并办理税务申报手续。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局可以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营者核实后进行批量处理:
1.在异常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额外申报均为零申报;
2.在异常情况下,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的申报为零申报,不存在填补早期亏损的情况。
(二)经营者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委托扣款协议”。税务局受理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停止。
三、《通知》确立,进一步降低证件和材料申报水平:
对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确认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正本(复印件);
(四)项目竣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影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