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步骤
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适用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步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公告》的执行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表明了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难题。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适用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步骤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19年第10号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22)精神,现就具体步骤和难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贫困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待遇。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生活津贴政策的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的大学毕业生,可持有就业创业证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书,相同)、个体户备案许可证(未完成“两证整合”的,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相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税收规定〔2019〕根据22号文件的规定,检查重点群体是否享受过创业就业税优惠政策。凡符合税务〔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营创业税政策”或“毕业年度自营创业税政策”。
(二)减税顺序和额度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税收规定执行〔2019〕第二十二条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扣除。在享受这一税收政策之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是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具体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额度按实际月数计算。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额度=年度减免税额÷12×实际操作月数。
经营者应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减免税限额的,限于实际应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减免税限额的,限于减免税限额。
(三)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学毕业生,保留《就业创业证》(注明“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创业税收政策”)备查,贫困户无需保留备查材料。
二是公司征收重点群体的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的公司,应当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招聘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贫困户无需提供注册卡)。
2.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团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以内部资源共享、数据比较等形式审批的地区,不再要求公司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公司提交的材料后,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招聘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畴,以前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聘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书》。
如果招聘人员发生变化,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
本公告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公司等单位。
(二)减税顺序和额度
1.经营者按企业重点群体人数和工作实践月数计算公司减免税总额,每月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基础是享受税收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经营者应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低于计算的减免税总额,限于实际应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具体应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超过计算的减免税总额,限于计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年度结束时,经营者具体减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低于会计减免税总额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扣除所得税。一开始扣除不完的,以后年度扣除不结转。
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初,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到一年,减免税总额按实际月数计算。

减免税总额=∑每个重点群体的年度工作月数÷12×实际定额标准
2.新招聘人员、原招聘人员、工作时间在第二年及以后按上述程序和方法执行。计算每个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6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公司招聘的重点群体享有这一利益的,由公司保留以下资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城市生活津贴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书(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书》。
3.本年度重点群体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下列要求领取《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2)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上学期间,应当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创业证书,或者委托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创业证书;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可以凭毕业证书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创业证书》。
四、税收政策管理
(一)对各种凭证的审批和分发要求严格。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修改、转让、租赁有关凭证,违者依法处罚;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就业创业证书并处理;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解决。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制持有人自行申请。企业家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存放《就业创业证》;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由所在单位存放证件。就业创业证书由省、自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刷,作为审批员工就业失业和享受政策状况的有效证明。
(3)《企业吸收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风格,由省、自治州、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备案。有关信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需发放给税务机关。
(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机关、扶贫办要建立员工就业数据交换协调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建了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机关查看《就业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公室为各扶贫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机关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查看登记贫困家庭身份等信息。
(5)各税务局对就业创业证书或贫困户身份有疑问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公室提出协助调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合理的工作期限,并在期限内向税务局报告协助调查结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适用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步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17年第27号)同时被废除。
特此公告。
配件:重点群体年度具体工作时间表(样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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