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的征管问题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征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含本金)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相同)的,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税。
二、二。可以使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决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目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考虑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金收入,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5.2019年12月31日前,总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注册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8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规范出口退税(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8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按照现行要求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本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纳税期限、本公告第六条等政策要求,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的,应当按照现行要求再次免征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本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增值税发票全部连续收回或者按照规定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2019年1月普通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但本期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由增值发票管理系统出具。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当前的税务控制设备开具发票;已独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独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多项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多项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7年第52号)。
拓展:
1、什么是小规模经营者?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财务会计不完善,不能按规定提交相关税务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法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分别是:核算征收、核实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其中,审计征收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相对完善、能够有效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核实和征收一般适用于账簿不完善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销售的纳税单位;定期定额征收一般适用于没有详细评估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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