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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解读文件 进一步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解释文档 进一步明确促进增值税改革的相关事项

税务总局发布解读文件 进一步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从今年4月1日起,经营者需要填写发票对接、房地产一次性抵税、可用加减政策等问题。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解释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

  一、宣传发布环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发布后,必须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开票对接、房地产一次性抵税、可用加减政策需要填写材料等问题。

  2、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经营者如何开具红蓝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确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率调整前已按原来的16%进行调整、10%税率出具的增值发票必须出具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的红字发票的,按原税率出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错误,需要重新出具。先按原税率出具红字发票,再出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运营商之前已经按原来的17%、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必须开具红色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3、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率政策实施后,如何处理经营者需要补发的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来的16%补发增值税发票、10%的税率补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仍有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按照原来的17%进行、补开11%的税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经营者购买房地产,在拥有期内用途发生变化,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已扣除进项税的房地产,造成异常损失或者变更使用,专门用于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转换不可扣除的进项税,并从当期进项税中扣除:

税务总局发布解读文件 进一步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进项税已抵扣×房产净值率

  房产净值率=(房产净值÷房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确定,按照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房地产,用于允许进项税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按照下个月改变用途的公式计算。

  进项税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标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房产净值率

  五、本次税率调整,纳税人需要提交哪些信息可以用加计抵扣政策?

税务总局发布解读文件 进一步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本公告第八条确定,根据第39号公告的要求,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经营者需要根据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大厅)提交《适用增减政策声明》。纳税人可以使用附加扣除政策,同时从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应当在适用附加扣除政策的声明中,根据四项服务中收入比例最高的业务,选择明确的行业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的要求,经营者明确了可用的附加抵扣政策,明年是否可用,应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已提交《适用加计抵扣政策声明》并享受加计抵扣政策的纳税人,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可用,可分别按2019年、2020年销售额明确,如符合要求,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扣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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