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颁布了多项税收政策:养老院增值税免税
2月2日,财政部、中国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院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解释了养老院、医疗机构、集团公司(含集团公司)中间资金免费贷款的适用情况,以及保险公司一年以上退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的适用情况。本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院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养老院增值税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 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院,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办理备案的各类养老院,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
2、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委托,按照不超过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平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制定的卫生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格、供需双方按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等),给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3.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企业(含集团公司)中间资金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设一年以上退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下列规定执行:
(1)保险公司开设一年以上退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督机构出示备案收据或批准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一年以上退还性人寿保险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税收要求〔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税增值税名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保险公司开设一年以上退还的个人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免税增值税名单或免税备案程序后,可以在增值税后每月抵扣应缴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处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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