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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经纪人管理办法废止原因)

发布日期:2025-02-19 浏览次数:0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经纪人管理条例废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提高会员的社会声誉,根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为本人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三条 协会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和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声誉,遵循协会制定的自律管理文件,遵循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成员具有《章程》所要求的权利,履行《章程》所要求的义务。

第五条 秘书处承担会员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决议。

第二章 本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分为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包括会员、杰出会员、荣誉会员和学生会员。

从业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专业资格并注册或注册的本人会员。非执业会员是指从业会员以外的会员。

第七条 申请会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添加本会的想法;

(二)支持并遵守本会章程;

(3)取得房地产评估师或房地产经纪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研究、教育和管理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

第八条 本人会员申请程序如下:

(一)向本会提出本人会员入会申请 ;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按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条例》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资格、较强的专业能力、较高的行业声誉和热情,可授予优秀会员称号。《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优秀会员管理办法》要求具体措施。

第十条 对协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由协会不少于5名理事提名,并经协会或常务理事会4/5以上理事或理事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不是本会的正式会员,不能以本会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但可以享受本会提供的活动。

第三章 企业会员

第十二条 企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添加本会的想法;

(二)支持并遵守本会章程;

(3)组织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活动;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研究、教育、管理等相关部门或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人会员程序如下:

(1)向协会提交企业会员申请表和单位或组织的法律记录证书复印件,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记录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条例》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二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地区著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城市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租赁行业组织,可办理事务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国内知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省、自治州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或房屋租赁行业组织,从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或房屋租赁研究教学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办理事业单位会员或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为加强与单位会员的联系和信息传递,本会创建了企业会员联络制度。企业会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积极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拆除联系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会员权益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本会承办的网站、期刊等媒体,向会员颁发、邮寄会员证书、横匾,公布会员名单并进行宣传。

本会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的名义,鼓励和适用会员开展市场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免费或特价提供以下服务:

(一)参加本会继续教育;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讨论和经验总结活动;

(三)获取本会的材料、期刊、工作及其网络信息资源;

(四)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优先向相关部门、人员或单位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权威机构,负责相关业务,参与相关社会活动,优先推荐会员参与国外资格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为了帮助会员开展业务活动,促进会员之间不同形式的业务合作,协会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和法律援助,并向有关部门、人员或单位出示会员信用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为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热爱领域、工作能力高、职业道德好的会员,授予“优秀个人会员”或“优秀房地产估价师”。、“优秀房地产经纪人”等荣誉称号;

(二)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品牌实力强的企业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或“优秀房地产估价机构”、“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优秀住房租赁企业”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沟通方式、政治面貌等信息变更的,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秘书处报告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会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通信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报告变更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者拒绝缴纳会费的,按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出本会时,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经纪人管理办法废止原因)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将停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要求的;

(二)撤出本会的;

(三)被撤销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会员撤出本会的,自撤出本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加入本会。会员资格被撤销的,自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加入本会。再次加入会议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标准,并按照申请会员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以依法对会员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活动进行检查。会员应接受并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进行处罚:

(一)被投诉、检举、核实的;

(二)领域检验中执业质量不合格的;

(三)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危害职业形象、本会和行业声誉;

(五)因有关事务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业标准及其本会章程的行为。

制定对会员给予处罚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被撤销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并在审查后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档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和机构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经纪人管理办法废止原因)

第三十三条 外国专业人员通过资格互认成为本会会员,其服务和管理按照资格互认协议和平等互惠原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年12月28日通过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自根据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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