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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0

所得税相关评估类别(相关评估类别)

考虑到一个企业,与其有关联方的多方包括:

企业所得税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1.企业总部(操纵);

2.企业分公司(操纵);

3.其他公司由同一母公司控制;

4.共同控制企业的投资者(父子,母子为关联方);

5.对企业增加深远影响的投资者;

6.企业合资企业;

7.企业合资企业;

8.与企业主要投资者及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

企业所得税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9.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和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老板、董事、经理、总会计师、财务经理、副总裁、履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0.公司主要投资者本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操纵和共同控制的公司(不包括深远影响****,企业之间);

11.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为给予方和服务接受方提供服务;

12.公司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分公司)的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13.公司的合营企业和其他合营企业或其他合营企业。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现象:

1.双方或双方以上受同一方深远影响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2.仅受国家操纵而不受操纵、共同控制或深远影响的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一般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父母之间的***);

4.资产提供商、公共机构、政府机构和与公司有日常交流的机构,以及与公司有大量交易和经济依赖关系的单独客户、经销商、许可商、代理商和代理商,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现象:1.双方或双方以上受同一方深远影响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2.仅受国家操纵而不受操纵、共同控制或深远影响的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3.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一般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父母之间的***);4.资产提供商、公共机构、政府机构和与公司有日常交流的机构,以及与公司有大量交易和经济依赖关系的单独客户、经销商、许可商、代理商和代理商,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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