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0
公司新会计准则何时开始实施(2022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标准)
公司新会计准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17年公布,采用分时间段实施的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未上市公司已完成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2022年初,2021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将开始,新的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将产生更多的纳税调整。
根据规定,所得税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仅从卖方的角度来看,与转让使用权相关的关键风险和报酬,与所有权无关的再管理权,没有有效的管理,也没有考虑买方和可能的可变性。
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原则原则
新的收入标准将确认和计量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是识别客户合同;第二步是识别合同中的个人履约义务;第三步是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第四步是将合同的交易价格平均分配给各种履约义务;第五步是在履行个人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计量有关。注意在用户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也反映了对价可能回收的标准。
三、 收入调节
由于要求标准不同,所得税和新收入标准的收入确认可能在确定、确定时间和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
(一) 是否确定
根据新的收入标准,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公司已将与产品使用权相关的关键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没有保留与使用权相关的再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可以可靠地计算销售方的成本。对价回收没有相关条件,因为新收入标准中没有可能回收标准,但在确认所得税收入时,应增加所得税收入。
实例1:2021年4月1日,A医疗机械公司与B餐饮公司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总价100万元,4月5日客户预付款10万元,5月5日交付给客户指定位置,5月10日前验收支付余额90万元,不含增值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4月5日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4月25日,我们得知B公司所在地的新冠肺炎疫情正在蔓延。5月5日,a公司将发布口罩。5月10日,B公司确定验收,由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运营,支付能力丧失,信贷风险明显上升。
会计方面,A公司4月5日未迁移产品,B餐饮公司5月5日未取得口罩控制权。5月10日,B餐饮公司的经营状况明显下降,声誉水平不符合可能的回收标准。因此,该合同不确定会计收入。
在所得税方面,货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5月5日发出时确认。A105万美元在2021年结算结算时增加应纳税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5行“六、其他”第3项“增加额度”100万元;同时,口罩成本降低,假设总额40万元,第4项“减少额度”40万元。
新收入标准对应的成本调整尚未确定。填写表格说明“六、其他”要求,填写其他会计处理与税务要求不同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2017〕22号公告)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额度。新的收入标准调整不是在收入调整项目中,而是独立于其他行列式,小编认为这里可以包括成本调整。
会计确认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损害扣除条件不同,会计不确定收入不一定达不到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规定,不能直接忽视和抵消。在实践中,公司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了解客户的业务,立即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相关条款,以降低坏账和税务风险。
(二) 确定时长
根据新的收入标准,提供劳务交易的收入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履约进度确认,也可以在客户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如果所得税要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估计,则应使用完成进度(完成百分比)法确定提供劳务收入。
实例2:A公司是一家软件行业,2021年7月1日与B公司签订定制软件系统合同50万元。乙方在履行合同时未取得并消耗甲方软件开发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效益;合同规定分阶段支付,预付款仅5万元,后续进度款仅在验收时支付。如果乙方违约,只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扣除所有合同期内已完成的总履约部分,以补偿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预计第一阶段10月30日验收,支付25万元;第二阶段12月15日验收,余额2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已完成但尚未验收,上述价格均不包括增值税。
会计属于在一定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2021年确认收入5 25=30万元。根据完工进度法确定所得税收入,并于2021年完工,会计收入低于所得税收入,造成暂时性差异。《A105020 第13行“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第1项“合同金额”50万元,第2项“今年账户金额”30万元,第3项“总账户金额”30万元,第4项“今年税收金额”50万元,第5项“总税收金额”50万元。在收入调整项目中,成本应在相应的扣除项目中进行调整。
2022年,应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对2021年确认的税额进行调减,否则将重复纳税。

(三) 确定额度
合同变更、可变对价和重大融资成分可能会产生确定的金额差距。
1.合同变更
根据新的收入标准,会计中的收入不按合同明确有两种情况。
(1)变更后,合同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货物的独立价格,视为终止原合同,将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合同的交易价格应为以下两个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的交易价格不确定为收入部分(包括用户扣除的金额);第二,客户在合同变更过程中承诺的对价金额。

(2)当转让商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没有明确区别时,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
会计收入重算,但所得税收入按合同收款金额确定。如果合同变更时不能反映产品的独立价格,或转让商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别,则应调整税收差异。
实例3:A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种产品,每种产品售价100元。这批商品之间可以有明确的区别,并将在未来6个月内卖给客户。A公司向客户销售60种产品后,合同发生了变化。A公司新销售的30种产品价格为每件80元(假设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产品的独立价格)。增值税不包括上述价格。
在会计上,由于其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产品的独立价格,因此合同变更不能成为独立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剩余产品90件,对价8400元,即原合同下未确认收入的用户承诺对价80*30=2400元,对价100*60=60,000元与合同变更部分,新合同中9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收入8400元。÷90=93.33元。
假设本案会计与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相同,原合同120份于2021年转让,变更后合同30份于2022年转让。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得税转让60件商品与会计没有区别,原合同未转让60件商品单价100元,与会计差异60*(100-93.33)=400.2元,2021年最终结算填写A105万元 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调整增加”。
2.可变对价
会计收入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扣、回扣、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机制、绩效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发生变化,这是合同或过去的惯例。这种类型可能不确定,所得税不能为此降低收入。
实例4:2x21年12月1日,a公司与其寄售商B公司签订合同,向B公司销售1000种产品。每种产品的价格为100元,合同总价为10万元。B公司在同一天获得了这些产品的控制权。B公司一般在获得商品后90天内销售,B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后向A公司支付货款。增值税不包括上述价格。虽然合同约定了市场价格,但根据A公司过去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与B公司的客户关系,A公司预计将向B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便B公司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向最终客户销售此类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的整体销售。因此,A公司认为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A公司多年来一直在销售该产品和类似产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观察的历史数据表明,A公司过去在销售此类产品时给予客户约20%的折扣。同时,根据目前的市场信息分析,20%的降价足以促进该产品的销售,从而提高其周转率。多年来,A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从未超过20%。
在会计方面,A公司可能会根据预期值改变对价金额,因为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甲公司可能的交易价格是 100*(1-20%)*l,000= 80,000元。
所得税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确认,收入为100*1000=10000元,未实际发生的销售折扣可增加1000-80000=200000元。《A105000 第10行“(8)销售折扣、折让、退款”第1项“账载额度”2万元。
3.主要融资成分
在会计方面,如果公司估计客户获得产品控制权和客户支付价格之间的间距超过一年,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重大融资成分,然后确定未确认的融资成本,损害收入金额。在所得税方面,只有售后回购方式才能销售产品进行融资,收入应根据合同金额确认。会计中提前支付的销售费用与所得税收入无关,小编认为不能扣除。
实例5:销售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将在两年后供应。合同有两种支付方式,当时支付100万元,或2年后支付112.36万元。假设提前支付有重大融资成分,客户选择提前支付。第一年摊销售费100*0.06=6万元,第二年摊销售费106*0.06=6万元,第二年摊销售费106*0.06=6.36万元,第二年摊销售费106*06=6.36万元。
所得税先付款后发货,以预收款的形式销售。发货时确认收入100万元,实际销售费用12.36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年,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6)利息费”第1项“账载额度”6万元增加销售费用。
第二年填写A105000 第11行“(9)其他”第1项“账户限额”123、600元减收;第18行“(6)利息费”第1项“账户限额”63、600元增加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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