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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0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

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解决是企业年金经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点。下面,让我们详细研究一下:

1.解决企业年金支付(1)关键政策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8%。公司和员工的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12%。实际费用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员工个人缴费由公司从员工个人工资中缴纳。

(二)单位缴费的具体方式及分配1、企业年金计划和企业年金计划样本

企业年金计划要求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公司缴费)的实际缴费方式和分配,是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了引导创建企业年金的企业建立标准化的企业年金计划,便于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的工作效率,也便于标准年金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早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5]35号)中,就制定了专门的“配件5”:以后,企业年金计划的引导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备案企业年金计划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明确提出了统一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办法)样本的要求,并以文件附件的形式带来了企业年金计划样本和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办法样本,要求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统一样本制定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办法)。2017年底,为满足《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的实施,发布了《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细则)模式》(2018版)。2020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总结十多年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进一步修订了2018版方案样本,并发布了《企业年金方案(范本)》(2021版)。

2、与2018年相比,企业年金方案样本(2021版)

与2021版和2018版《企业年金计划模式》相比,我们会发现最大的变化是关于“单位缴费分配”的规定,在2018版《第十二条》中 单位支付和分配”明确了三种可选方式,2021年版也有五种方式,既符合近年来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规定,又增强了“方法:4”,并加入了企业可以重新制定的“方法5”:(多种方式)”。

具体:

2021版“方法1:企业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和上一年度职工工资 %;下级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的存款比例和分配方法。同时,与2018年样本中“单位支付总额为年度员工工资……%”中的“年度”不同,2021年版增强了“年度、上年度”的选项,实际上是在2018年版“年度”的前提下增强了“上年度”。同样,这种情况在接下来的三种方法中也有所改善。事实上,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要提高这个选项。这可能是为了给一些公司一个确定性,他们认为年度员工的工资尚未确定,无法预测支付预算;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一些企业选择“去年”,可能会导致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以下详细说明)。

此外,2021版方案样本在备注中还明确规定,“在企业集团企业年金方案中,企业存款比例可以属于范畴,单位支付分配方式只能作为原则规定,具体比例和单位支付分配方式由各下级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2021版“方法2:单位支付分配给员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员工个人支付基数 %,单位缴费总额为参与方案员工缴费总额。经计算,计划实施第一年,公司支付年度和上一年员工工资 %”;这种方法来源于2018年版的“方法1”,在2018年版的前提下,增强了“年度、上一年度”员工工资的可选内容。但由于2021版和2018版对比调整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顺序,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条的形式是“单位缴费分配给员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员工个人缴费基数” %"会出现“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未定义的问题。2018版第十一条是个人缴费,第十二条是单位缴费和分配,第十一条定义了“员工个人缴费基数”。自然,这是个小问题,可谓瑕不掩瑜。

相似的,2021版“方法3:企业年度缴费总额为年度和上一年度职工工资 %,根据参与方案员工个人缴费基数 %分配给员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账户”,由2018年版《方法2》丰富,增强了“年度、去年”年度支付总额的可选内容。

与2018版方法3相比,2021版方法4的调整内容较大,变化较大。其主要内容如下:

“方法4:企业年度缴费总额为年度和上一年度职工工资 %,根据员工个人缴费基数 %将其分配给员工的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账户,用于建立本单位的年金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支付部分和长期投资积累不符合公司创建年金前独立发放的养老特征补贴标准的员工的补偿。

赔偿资产的分配方式如下: 。

公司账户补偿资产积累后,企业调整单位支付分配方式,执行本计划第三十二条要求的程序后执行。

此外,在“退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支付部分和长期投资积累”的注释中,建立了“公司(职业)年金单位支付(包括职业年金)和长期投资积累”。

“公司可以设定其他有效的限制性标准”,并在“公司创建年金前独立发布的养老特征补贴标准的员工”的注释中确定。

与2018版样本中的方法3相比,我们可以看到,2021版的方法4不仅增加了企业年支付总额”□年度、□“去年”的可选内容,更重要的是确定赔偿支付的目标和标准是“用于单位支付部分和长期投资积累不能达到公司创建年金前独立发布的养老特征补贴标准”——这完全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规范企业年金实施的意见》(国有资产考试成绩[2018]76号,以下简称76号)及其《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条例的通知》(财政[2019]91号,以下简称91号)的需求。

同时,在《2021版方法4》中,原《2018版方法3》中的“对该方案创建时邻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支付”也相应撤销,“赔偿范围为: ”、“赔偿支付分配方式如下: ”、"员工个人账户的赔偿支付方式如下: “补偿资产的分配方法是: “必须填写内容——同样,也符合19、76、91“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收到赔偿”,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常见问题“赔偿分配只能使用企业年金参与企业年金,实施企业年金新员工,包括新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再有赔偿分配”的规定。

其次,如果与上述相关调整相呼应,2021年版调整2018年版“赔偿完成后,企业调整单位支付分配方式”的说法将改为“公司账户赔偿资产积累后,企业调整单位支付分配方式将实施……实施后”;自然,也符合上述“包括公司(职业)年金单位支付(包括补充职业年金)和长期投资积累”注释,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补偿费分配只能使用企业年金参与企业年金,实施企业年金新员工,包括新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再有补偿费分配”,取消2018版“员工纳入补偿范围,根据组织安排在集团内部单位调动,原单位和个人账户补偿方式为: ”内容。

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

最后,在上述调整的前提下,2021版样本增加了“方法5”:(多种方式)”,由公司根据国家政策结合自身情况制定。

根据上述情况,2021年版企业年金计划样本第十一条以“单位缴费分配”的形式“用于建立本单位年金后” **年内退休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和长期投资积累不符合公司创建年金前独立发放养老特征补贴标准的员工补偿”中的“**年”应按照上述政策要求的精神,由公司根据实际计算情况填写,不再受过去习惯中临近退休或间距退休不超过10年的限制。自然,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补偿支付期内,应符合第76号文件及其第91号文件的规定,即“缓冲期补偿支付,是指国有金融企业设定一定的缓冲期,在此期间补偿企业年金支付”,“补偿支付可以以加快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形式解决,原则上缓冲期不超过10年,原则上补偿支付不得一次性收到。”等规定。

或者,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政策精神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集团公司)批准,制定“方法5”,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上一年”和“年”的选择

上面提到,在2021版的方案样本中,2018版的“年度支付”也在四种支付方式中调整到“年度和上一年”的选项(记得2018版出来的时候,当我们询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主管部门“年度”的实际含义时,答案是“既可以是年度,也可以是上一年度”)。但是,在制定年金计划时,每个企业实际上都选择了“上一年”或“年度”。特别是如果公司人数或员工工资在不同年度之间发生较大变化,建议一定要选择今年。

原因很简单。比如一个企业,去年员工10人,工资100万;今年,员工被提升为15人;每个员工的工资都是10万元/年。年金计划中第十一条“单位缴费分配”的选择方式3,即“企业年缴费总额为□上一年度员工工资的8%,按参与方案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分配给员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公司账户。”;如果“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员工年薪,显然会有矛盾,即“上一年员工工资”(100万元)的8%只有8万元,不到15名员工年薪8%的12万元,即单位缴费不足,分配给员工个人账户。

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公司的年薪下降到80万元,如果企业仍按去年员工工资的8%(8万元)支付,将超过《企业年金办法》要求的年薪8%的单位支付限额(6.4万元)。

总之,无论如何,如果是“去年”,除了少数人数稳定、工资稳定的企业外,都会出现一些不一致或冲突。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度年金计划时,最好选择“年度”,以确保上述问题得到预防。同时,在月度具体支付中,最好参考社会保障支付方式,根据社会保障支付基数(老年人、新手)解决早期年金支付(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年度月支付基数,其中:新单位人员以职工起薪当月足月工资收入为支付基数;被保险单位以公司所有被保险职工月支付基数总和为部门月支付基数),年度完成后,根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根据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确保政策充分,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不超过政策上限或产生税务问题。

(三)个人缴纳企业年金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我们可以知道,公司全体员工的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12%,这应该是参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总额的上限。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具体缴费到底如何确定?

《企业年金计划模型》(2021)版第十二条个人缴纳的内容如下:

“方法1:员工个人缴纳为本人缴纳基数的员工 %,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 。

方法2:以员工个人缴费为基准向员工缴费 %;

方法3:(多种方式)。”

可见,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没有上述单位缴费那样具体的限制,可以有多种选择。

在这里,还需要参考的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实施中间企业年金的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分数)〔2018〕76号)及其《财政部关于修订《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政[2019]91号)的通知》中关于“员工个人缴费不少于公司缴费的四分之一,明年明显增加,最终适应公司缴费”的有关规定。

对比2021版方案样本,以方法一为例详细说明:

“方法1:员工个人缴纳的费用为本人缴纳的基数 %,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 ”。

在这里,第一个问题是“员工个人支付基数”。看到这个词,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员工社会保险支付基数(社会保障基数)”和“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通知(税[2013]号。103)“自付工资税基数”,事实上,在2021版(包括2018版)方案样本中,企业年金“员工个人支付基数”不限制必要或参考两个“数量”,相反,如前单位支付基数,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一般建议以“员工年平均月收入”为员工个人支付基数。同样,在实际工作中,与上述单位支付相同,根据参与职工的社会保障支付规则,首先按照社会保障支付基数和明确比例按月支付,然后在年底根据年度工资收入进行调整。

自然,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与上述税务[2013]103号规定的员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数量和限制不一样,必须有所不同。

二、企业年金缴费相关税务处理(一)单位缴费

1、实务

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

2、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四条:企业年金相关税收和财务会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27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为在公司工作或聘用的全体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3、举例

例如,2020年企业员工工资为12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年金公司存款比例为年度员工工资的8%,即1.2万×8%=96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前端支出总额为12000元×5%=60万元,超过12000元×(8%-5%)=36万元,必须按25%的税率纳税,36×25%=9万元。

特别注意,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支付不是企业年度员工工资的一部分,而是公司除了批准的年度员工工资外,还可以为员工提供长期补充养老金福利。因此,对于受年度员工工资控制的国有企业来说,其对员工的好处是众所周知的。

(二)企业年金缴费环节本人的相关税务处理

1、实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公司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不超过其工资计税基数的4%;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属城市职工月平均收入的300%,不计入职工工资计税基数。

2、根据

《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务[2013]103号)要求: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决方案

(1)公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国有关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缴纳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单位缴纳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的规定,“公司本期支付的最高金额和平均金额不得超过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5倍。

(2)本人按照中国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不超过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

(3)超过上述两项规定标准缴纳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纳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创建年金的企业收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缴。

(4)企业年金本人缴纳的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要求计入职工薪酬统计的项目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超过300%的部分,月平均收入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属设区城市的职工月平均收入,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举例

根据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存款比例为公司员工年薪的8%,按员工个人支付基数的6%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公司账户;员工个人支付基数为员工年平均月收入;个人支付比例为本人存款基数的4%。2019年员工月平均收入8000元,公司员工张三、王二2019年月平均收入5000元,2020年2月工资6000元,28000元。假设企业单位支付分配符合高平差不超过5倍的规定。

对于张三和王二来说,2020年2月个人账户中的单位支付部分是:6万×6%=360块和28000×6%=1680元,个人缴费分别为6万元×4%=240块和28000×4%=1120元。

上述单位在转入张三、王二个人账户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王二的个人支付,仅仅是因为超过了103号文件规定的“自付工资计税基数的4%”,即:80000×3×4%=960元,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完全扣除。超过的:1120-960=160元必须计入当期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缴纳(自然,至于这160元的税后缴费,以后还需要再纳税吗?).

三、年金投资经营税务处理

(一)实务

我暂时不缴纳年金基金投资经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

关于企业年金 《关于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3]103号)要求,年金基金投资经营利润分配记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举例

如果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扣除相关费用后,净值为a,其中a=b c,b是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部分,c是长期投资。个人暂时不缴纳C所得税。

四、年金领取的相关税务处理

(一)实务

收到时需要纳税。

(二)根据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要求:

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发放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3〕103号)规定的,不计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额单独计算。按月发放的,可以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度发放的,平均分摊记入每月,按月收到额计算纳税;按年发放的,可以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个人一次性收到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可以按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务〔2013〕103号)要求:本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额由受托人代表受托人,委托人代收代缴。年金账户经理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支付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根据受托人的命令和账户经理提供的材料,托管人计算并缴纳本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额,并向托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解除。

(三)举例

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时,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2019年退休职工年金16万元,退休人员年金16万元,或因死亡、出国定居一次性发放的,可按计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税率20%,个人应纳税额16万元×20%-16920=15080(元)。如果退休职工在2019年按月领取企业年金1333.33元,按月或按季领取等问题一次性发放,可以用计算后的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税率为20%,每月缴纳1333.33元。×20%-1410=1256.67(元),全年应缴个税1256.67 ×12=15080(元)。本人领取的年金由受托人委托,其应纳税额由受托人代表受托人收取和支付。

五、结语

企业年金的缴纳和纳税处理是企业年金计划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企业和职工创建企业年金,或各年金监督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年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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